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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禁刑适用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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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1)我国法律有关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规定比较宽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例如对适用缓刑条件中的“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理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导致一些犯罪情节相当、案情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相差很大,社会效果较差。建议对我国现有的非监禁刑如缓刑、管制等适用的实质条件进行细化规定,以便司法操作,提高其适用率。(2)目前我国的非监禁刑种类过于单一,适用的罪名太少,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丰富非监禁刑种类。如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增加社区服务刑,以加强对罪犯的惩罚教育和对社会的赔偿,避免监禁刑的缺陷。

(三)完善适用非监禁刑的程序规定

一是明确适用非监禁刑的审理程序,赋予控辩双方非监禁刑适用的建议权。控辩双方有权就是否适用非监禁刑以及应适用何种非监禁刑提供证据并进行质证。在这一程序中,允许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前科、认罪态度、品格问题、人身危险性等进行辩论。二是建立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由被告人常住地行政司法部门就其家庭状况、性格特征、一贯表现、社会危害性、是否具备监管条件、是否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等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由看守所就被告人监内表现、悔罪情形等,提供相关报告。使法官对其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从而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等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判断更加理性、科学。

(四)完善非监禁刑的执行主体、内容和执行方式

(1)明确规定公安基层派出所应专门确定对非监禁刑罪犯进行监督考察的工作人员,并在社区、村委和其他基层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承担以下职责:监督考察服刑人员,督促他们进行社区服务工作;与有关社会福利机构和志愿机构建立联系,为服刑人员提供辅导和帮助,包括戒毒、精神和心理医疗、教育、培训、就业安置以及适应社会正常生活的辅导等;定期将服刑人员表现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等。(2)完善法院跟踪考察回访制度。法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判处非监禁刑人员进行回访教育,重大节假日及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之前,必须回访教育,做好法律宣传、帮教和稳控工作。(3)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非监禁刑适用问题社区矫正是指通过让罪犯在社区中服非监禁刑,接受教育改造,并利用社区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由于非监禁刑大部分是在社区中执行的,所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对非监禁刑的执行来说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目前已经在部分地区出现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如果能充分发挥这种制度的作用,对于非监禁刑的执行无疑是很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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