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刑法论文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探析

编辑:sx_houhong

2014-04-22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并比较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得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一结论。

一、我国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概况

我国的重大责任事故具有事故频发率高、死亡人数高、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法律是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最好武器。然而,1997年《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已然落后,无法调整现今的重大责任事故。众多学者呼吁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

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修改了《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比起1997年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无论在主体上,还是在客观行为上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修正了该罪的量刑幅度,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没有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还是过失,这给司法实践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学术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方面的研究和外国立法的借鉴,得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还是过失,从而指导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一定的意见分歧。概括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该观点认为,绝大多数的重大责任事故中主体的主观方面为过失,但在严重的重大责任事故中,可能包括间接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既有过失也有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即复合罪过形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一罪过形式,不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注意义务既然是从违反生产、作业安全的规章制度开始,故行为人对自己违章的认识就不可能没有预见;本罪的客观表现“明知故犯”指对“安全管理的规定、规章制度”的明知,表明行为人不可能对“安全管理的规定、规章制度”有疏忽的余地。

第四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这种过失针对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的心理态度,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至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笔者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存在间接故意。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对规章制度的明知故犯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所以该罪的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从实践中看,即便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往往也是持一种反对、排斥、根本不愿其发生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态度。就是说,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又表现为不希望危害社会结果发生,即行为人在行为上积极追求经济利益而违反规章制度,但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却是不追求或极力避免,所以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应该认定为间接故意。

虽然,也有学者指出,不少重大责任事故中,责任人在行为上积极追求经济利益而违反规章制度,同时对于明知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却是放任其发生,主观上已构成间接故意。对此,理论上说的通,实际中也存在。在某些企业中频繁发生断指、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事故,企业主明知设备陈旧、劳动培训不够将发生事故,但为缩减成本宁愿支付职工赔偿费也不愿改善劳动环境。企业主的这些做法其主观上以构成间接故意,而不能认定为过失,因为企业主对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与否是碰运气,而没有其他客观条件显示能够避免事故。那么,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方面存在间接故意的例外呢?笔者认为,不是,因为该情况下企业主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是其他罪。

标签:刑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