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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立足国情特地写入刑法的罪名,但立法活动可以适当借鉴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国外立法很少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专门的罪名,往往由几个罪名一起反映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视这几个罪名为业务犯罪,并且规定业务犯罪为过失犯罪。所以,借鉴外国立法,我国刑法也应当明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在日本刑法总则中,没有犯罪过失概念的一般规定,对过失犯罪的构造的解析通常是由刑法理论来完成的。日本刑法第117条规定的业务上失火罪、业务上爆炸罪和第211条的业务上过失致死罪,类似于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内容,这些罪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都明确被定义为过失犯罪,且为业务上的过失犯罪。
英美法系各国刑法典中也没有单独的刑法条文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这类业务过失犯罪,是通过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伤害罪和毁损财产犯罪的相关规定分别完成的。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结果的,可以适用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的,可以适用伤害罪;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则可以构成普通的毁损财产的犯罪或严重毁损财产罪;如果同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后果,根据英美法系刑法的归罪原则,应当以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或伤害罪与毁损财产罪数罪并罚。 英美法系关于非预谋包括了我国刑法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英美法系类似于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在涉及人身伤亡方面主要是过失构成,在涉及财产毁损方面的罪过形式也主要由过失构成。
综上,本文认同第四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就追究行为人责任,必须是行为人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即行为人主观必须有过错。缺乏主观罪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否则就属于客观归罪。由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后),并没有规定罪过形式为故意还是过失。仅从刑法条文的角度上看,既然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编入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一起构成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就可以看出立法者也同样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同时,从法定刑来看,《刑法》第134条第一款规定为不超过7年有期徒刑,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章中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相似,低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章中其他属于故意犯罪的法定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款可能包含故意的罪过形式,所以其法定刑为5年以上,最高15年,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故意犯罪的法定刑相似。所以,从刑法条文的编排和法定刑的制定,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图:重大责任事故罪为过失犯罪,至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可能为间接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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