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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值得研究的是,如果携带凶器盗窃者一开始就打算,行窃时若被发现就使用暴力,以防止赃物的返还或者抗拒抓捕,然而,在盗窃着手之前即被发现或者盗窃着手之后即被发现,尚未来得及使用暴力即被制服,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的预备?日本刑法第237条专门规定了以犯抢劫罪为目的进行预备的成立抢劫预备罪,为此,出于事后抢劫的意思、尚未着手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即尚未为防止赃物的返还等目的开始实施暴行、胁迫)的,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的预备,这在日本存在赞成与反对两种观点。反对说的主要理由是,从实质上看,处罚事后抢劫的预备,就正如处罚不具有可罚性的盗窃预备一样,不具有妥当性;而赞成说的理由是,在具有事后抢劫意思的场合,已不能说这仅属于盗窃的预备。[22]在笔者看来,出于事后抢劫的意思,与出于抢劫的意思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同在于,前者只是具有使用暴力的可能性,而后者一旦着手实施就必然使用暴力,因而前者对被害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更为抽象,若处罚事后抢劫的预备,就变相处罚了盗窃预备(在盗窃着手之前被发现),或者对盗窃未遂或者既遂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在着手盗窃之后被发现)。事后抢劫问题前者不值得作为犯罪处罚,后者认定为盗窃未遂(情节严重时可以作为犯罪处罚)或者盗窃既遂即可,无需评价为抢劫预备。总而言之,即便一开始就具有事后抢劫的意思进行盗窃,只要还未着手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事后)抢劫的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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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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