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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是信访机构要有足够的权威,使其能够独立处理信访问题。我国信访机构只有调查权,但没有独立处理问题的权限。据《信访条例》,信访机构工作方式主要是报送、转送、转交和告知等,而唯一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的事项却缺乏如何办理的要求。条例对办理信访事项有期限的规定,但却没有规定受理结果的告知制度。因此,在实践中信访所起的作用更多地表现在舒缓社会冲突,而不是解决纠纷。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导致信访部门成为向来访者解释政策的“宣传办”,倾听群众诉说不满的“出气办”,重大会事节日活动期间的“维稳办”,平息突发事件的“救火办”。信访人往往并不把希望寄托在信访机构本身,而是希望通过信访机构寻求能真正解决问题的机构和领导。因此,信访机构象香港申诉专员公署一样定位为解决问题,那必须有足够的权威或多样化的手段去施加压力,使应该负责的团体或个人不敢违抗或懈怠。树立权威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是以权力作为基础或后盾。这种权力包括审查权、调查权、建议权、报告权、公开权等。其中,公开结论权和报告权对被投诉机关和人员是非常有威慑力的。
另外,信访机构分散,力量不集中,未形成统一协调机制也是缺乏权威性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发挥联席会议及信访大厅的功能,做到了信息联通、工作联手、措施联动,多角度、多层面研究群众诉求,全面彻底、一次性解决信访问题,即信访机构借助党委的力量来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及时有效的解决信访问题,提高自己权威。
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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