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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地位 以政府经济职能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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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二、政府经济职能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是客观要求。

明确经济法的地位,须先厘清经济法产生之原委。传统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分析框架之所以具有一定的道理,原因在于其认识到经济法的功能在于通过克服这两种“失灵”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无论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无疑都是发展的巨大阻碍。而该种理论又之所以具有局限性,则在于其将经济法视作是一种超然于市场与政府的事物,固然,这种人为赋予的超然地位确实能够最为有效地应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但问题在于这种“超然”的法律并非凭空产生,而其正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产物,并且在现实中也主要是由政府来加以实施,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独立市场与政府的主体来制定、实施经济法,以预防和制止“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与经济法的产生、实施息息相关,只有从政府经济职能的角度进行探讨,才能抓住经济法产生的主脉络,并对现实中的经济现象做出合理解释。

政府经济职能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纵观历史,只有当经济繁荣才能造就政治的稳定,而任何动乱都可以从经济方面寻找到主要的原因。任何政权都必然采取种种措施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尽管不同政权在发展经济方面的成效是不同的,但其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努力却是一致的。政治对于经济具有重要的影响力,而国家经济职能的履行则是施加这种影响的最为直接的方式。“政治不仅界定并实施着型塑一个经济体系基本激励结构的产权,而且在当今世界,政府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以及政府无处不在的、时刻在变的管制,都是影响经济绩效的最关键因素”[1]。任何政权统治都不会放任经济游离于自身的控制之外。无论是亚当·斯密时代,还是在凯恩斯时代,政府的经济职能都是客观存在的,尽管经济学界给人造成的印象是在前一时代经济是放任自由的,而在后一时代国家才开始介入经济生活。这不仅不符合历史事实,而且也有悖于政治的本质要求。“如果没有高瞻远瞩的政府的积极推动,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在经济上取得进展,尤其是英国,它成为一个伟大工业国的基础是由自爱德华三世起的一批高瞻远瞩的统治者奠定的;美国也是一样,它的政府,不管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在组织经济活动方面始终起着巨大的作用”[2]。由此可见,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不仅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政权稳定的本质要求,忽视这一点将不利于理解经济法产生的逻辑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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