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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二)经济法的产生源于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
在法治国家中,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都需要纳入法治的轨道,“法治经济不允许存在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超法律的行政手段。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政府管理和干预国民经济的行为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上升为法律行为”[3]。政府将自身履行经济职能的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就形成了经济法,而经济法的形成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其一,为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设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其二,为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提供了合理的预期,以便其理性地从事经济活动。政府履行经济职能必有一定的经济思想作为指导,要求其尊重经济规律,适时适当地对国民经济予以调控。而对于经济规律的探索主要由经济学家承担,然而,经济规律并非是自动地呈现在经济学家面前,这需要一代甚至几代经济学家不懈的追求;但即便如此,经济学家也有可能无法了解经济规律的全貌,因为囿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经济学家往往只能洞察经济规律的不同“侧面”。虽然不能确保经济学家的研究能够完全展现经济运行的规律,但可以肯定地说经济规律必定会在众多经济学家的研究中得以不同程度地体现,而这对于政府更为科学地履行经济职能至关重要。采纳何种经济学观点对于政府的决策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历史上从来不缺少因政治决策者的错误选择而致使国民经济遭受衰退的例子,如上世纪俄罗斯实行的“休克疗法”,即是政府采纳了不适合于本国的经济思想所致。在某一时期总是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学观点,采用何种经济学观点来解决现实中已存在或尚未出现的问题,则取决于政治家的智慧。然而,任何一种经济学观点,只有借助于国家才能发挥出其对社会经济最大的影响力。而国家只有通过法律等形式,才能够将此种经济学观点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如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对价值规律进行探讨时,经济学家孙冶方先生认为,只有把计划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才能使计划成为现实的计划,才能充分发挥计划的效能。所以,统计工作者也不应当把自己的任务仅仅限于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而且应该以更多的力量来掌握价值规律,来挖掘发展国民经济的潜力。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因此得到了政治决策者的认可。1982年11月,当时的国务院领导在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报告中,“对孙冶方有关加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观点作了充分肯定,并责成有关部门实施”[4]。因此,那些被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经济学观点欲图发挥其更大、更为直接的作用,则必须借助于立法而上升为法律,而这种法律则为经济法。经济法的产生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直接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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