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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地位 以政府经济职能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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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三、政府经济职能下的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关系再审视。

主流经济法学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产物,是“公私交融”之法。的确,在力证经济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方面,这种观点确实能够凸显出其与传统法律部门的区别:经济法并不是单纯的私法,也不是单纯的公法。这似乎能够很好的证明经济法的独立性,划清了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界限。但是“公私交融”界定的本来就是一个模糊的地带,将自身定位于该领域之中必然会招致传统公、私法部门的质疑,同时也使自身的定位更加模糊。这也是经济法虽然产生了三十多年,但其能否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仍遭受传统法律部门质疑的原因。因此,如果仍然无法跳出从“公私交融”的角度来描述经济法独立性这一窠臼的话,则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之争仍将继续下去。事实上,亚当· 斯密的“无形之手”理论以及后来经济学家们演绎出来的“有形之手”

(即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同样可以在法学上觅寻到踪影:“无形之手”理论主张自由市场经济,而民商法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民商法主张意思自治,这正契合了“无形之手”理论的要求;“有形之手”主张政府干预,认为市场经济存在缺陷,唯有政府的介入才能够有效弥补这种缺陷,而行政法作为公法似乎亦成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最佳法律形式。但在凯恩斯以后,经济学上逐渐认识到不仅市场存在缺陷,而且政府也存在缺陷,“纵观经济政策演变史,我们可以看出,理论与实践都是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的,人类有时强调市场自由竞争的作用,有时却又希望政府能进行适当的控制。但是,我们始终如一地认为:当人们只考虑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特别干预而忽视市场机制时,应该提请政府注意竞争性市场机制的功能;当人们虔诚地笃信自由放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时,又必须强调社会控制在什么情况下仍然是必要的”[5]。因此,在经济学上有经济学家将“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协同并用的经济形象地称之为“混合经济”。在法学上,法学家们意识到仅仅依靠民商法或行政法都无法满足有效调整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融合了私法与公法的法律———即经济法的应运而生。但是,经济学上的这种“否定之否定”并不能完全移植到法学上来证明经济法的产生。因为政府的经济职能是其固有职能,伴随该职能的履行而产生的经济法是一种客观要求,以政府经济职能为视角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的关系进行分析,较之传统的分析框架更能展现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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