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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3
二、“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国内外立法和实践关联企业中债务处理问题,从各国实践来看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其一是以传统的法人有限责任的例外为根据揭开公司面纱,使控制公司对其从属公司的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其二是通过专门立法对关联企业的责任直接规定。普通法系国家没有关联企业债务处理的专门成文立法,但在实务上却存在大量处理这类债务的案例,并在这些判例基础上发展理论,这就是著名的“揭开公司面纱”学说。“揭开面纱”是普通法系国家在处理关联企业中一成员企业对他成员应负责任时所运用的重要方法。该学说的核心是否定公司人格,即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承担合同或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否定两公司各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德国股份法为解决关联企业债务问题提供了另一条途径。该法第300条至第303条的规定主要是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308条至第310条规则同时具有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双重目的。德国股份法规定了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转移的最高数额,损失的承担,对债权人提供担保,控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从属公司董事及监察人的责任,不利影响之禁止等措施来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
台湾“公司法修正草案”第369条之四条文规定“从属公司债权人得请求控制公司或其负责人在其赔偿义务范围内,与从属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等。其他的还有法国破产法上事实董事的规定,即子公司破产程度的效力可以及于母公司的财产,母公司在法律上被看作是子公司的董事。
欧盟公司法第9号建议案规定“集团的控制企业须对从属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韩国《商法典》规定以“一人公司法理”解决母公司对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责任问题[5]。
我国仍然严守有限责任原则,我国《公司法》等目前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此问题也有一定研究,在介绍国外立法状况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定建议,但一直未提出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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