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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3
当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企业集团(关联企业)为中心进行发展,这是实现规模经济的有效途径之一。精品学习网为您编辑了“关联企业中特殊债权人问题试析”
关联企业中特殊债权人问题试析
当今世界经济格局已进入大公司、大集团为中心的时代。我国政府也一直把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作为深化经济改革、开拓国际市场、适应日益增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基本手段。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门也于2001年底发出了《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另一方面,2002年中国吸引外资突破500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截至2002年10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17655家[1],其中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子公司,用资金参股中国公司成为最主要的方式。中国的入世不但带来了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新一轮投资热潮,而且促使我国的企业集团在规模和数量上产生新的增长点。
虽然关联企业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有着单一公司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对社会经济产生的负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实践中从属公司成为控制公司逃避税收、骗取银行贷款或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工具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知名法学家江平先生就曾极富远见地指出:“在我国,由于公司法颁布生效仅数年,配套法规尚不足,公司执法尤显混乱,关联企业的系统立法更未提上日程,仅在零星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所涉及,学术研究总体上也属空白领域,这不能不引起有识之士的焦虑。”①对此,笔者认为在关联企业涉及的众多法律问题中,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尤为值得关注。
一、“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理论基础(一)“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法理基础关联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同时,它向公司法经典理论提出的质疑也是不容忽视的。笔者认为有限责任例外原则和公司法人格否认贯穿于“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框架中,是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法人制度,原为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大众的便利和公共利益而设置;如果从属公司法人的设立是为了不法目的或者有反社会的倾向或者其他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法律自然有权突破有限责任,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以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有限责任例外和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关联企业中的适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公司法人制度完善的需要,也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需要。正如美国学界提倡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所体现的对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保护的立法目的[2]。但是这两种原则必须慎重使用,只有在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出现特定情况下才能应用,否则它们的滥用将成为对自身价值的否定,给公司法人制度造成严重的混乱和冲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贯彻有限责任例外原则和公司法人格否认并没有多大障碍,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原则都是它们的法律原则依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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