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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3
三、“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框架的构建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至今仍是一个急待解决又尚未在立法上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中国入世后,不但中国企业会利用关联企业的形式对外进行扩张,而且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利用这种资本参与的方式抢占中国资本市场。因此,笔者认为应尽快构建“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框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合理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模式选择“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英美模式———揭开公司面纱,另一种是德国模式———一种关于关联企业的立法。两者的实质都是在企业联合与关联关系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否认公司在法律形式上的独立性,认定公司之间在实质上的依赖性和从属性,从而为有效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铺平道路,克服传统公司法的不足。
但在比较分析两者所处法律体系、内容、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后,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立法规定“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并且应规定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事前保护主要适用于由合同维系的关联企业,即通过企业合同方式明确关联企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我国企业联合中订立的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委托经营合同、信托经营合同等都有可能产生企业之间的统一管理和支配关系。所以可以在这类合同订立时做出有关法律规定,从而为从属公司债权人提供事前保护。
在事前保护上可借鉴德国有关立法,例如规定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限制盈余转移的最高数额,对损失进行补偿,对债权人提供担保等。对于事前保护,有学者认为“还可以在跨国母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母公司责任形式,按照现行法规强化母公司到资管理,防止母公司因出资不足造成子公司经营困难,损害债权人利益”[6]。事后保护主要适用于由资产联系的关联企业,即通过资本参与形成的企业联合。事后保护主要是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后,如何要求从属公司或控制公司承担责任做出相关规定,如控制公司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从属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是否可直接向控制公司主张债权,是否由债权人举证等。只有将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才能防患于未然,又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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