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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计视角看房地产信托的政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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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四)信托受益无纳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信托收益作为个人的所得应依法纳税,从税收本源上看对信托收益征税也符合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公平的本质。同时税法又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投资者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以获得收益为目的,可以看成是一种投资行为,信托公司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行为应视为支付所得,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但事实上目前整个信托行业对个人信托收益所得都未履行代扣代缴责任。

  在审计中发现,某信托公司向投资人分配收益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信托公司2010年信托产品个人收益分配10.58亿元,如果按照20%税率测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2亿元。而据审计人员了解,这属于信托行业的普遍现象。

  (五)信托公司的风控薄弱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划分为五大类:

  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

  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业务;

  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其中第三和第四为非资金推动型业务,其面临的风险主要为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二、五类业务一般需要资金支持,是目前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是主要的风险源,按照国际上惯行的对风险的分类方法,信托公司在开展这几类业务时,主要面临政策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9个方面,每个业务都会面临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风险。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都是信托公司风险控制的重点。

  在审计中发现,信托公司普遍风险控制缺失:在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业务运作前期和业务运作过程中,缺乏风险指标监控;在操作风险控制方面,存在内部员工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获利;在流动性风险方面,由于对信托资金和固有资金控制不足,容易产生“挤兑”风潮。比如某信托公司员工数人为他人集资代购集合类资金信托产品,5年时间里集资代购合计金额高达26380万元,集合资金人数100人以上,其中最高的一次集资2000万投入信托产品,最高集合人数23人,导致:1、个别项目实际投资人突破规定要求。在某信托计划300万元以下实际自然人投资者达56人;2、通过汇集资金,减免认购费,变相提高信托受益。在某信托计划中认购额超过2000万元不收取认购费,100-300万元之间收取认购费费率为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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