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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目标与课程的对立统一

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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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通过法律形式确定的理性教育目标,反映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代表了我们的教育理想。但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以课程为媒介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后,现实的结果与最初的目标相去甚远。分析目标与课程中的对立与统一现象。促使课程的不断改革,是高等教育面临的长期任务。

一、理性的教育目标

教育目标关注在一定社会中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的根本问题,是一个国家各种教育活动的终极性追求,同时也是一种教育模式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体现着教育的理想,对全部教育活动起着导向的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中,就明确规定了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总目标。《高等教育法》中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法律规定表明,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并且,这种高级专门人才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才能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高等教育法》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方针既规定了高等教育应该起什么样的社会作用,又明确了高等学校培养人才应该达到的目标和要求,即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些表述贯穿着教育目标的两个方面,即培养人的间题和发展人的哪些身心品质的问题。由此,我国现代高等教育总的培养目标显而易见,不仅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己任,更承担着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使命,整个高等教育的终极价值是人的全面发展,因此,整个教育过程也要在人的德智体美上整体构思。

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是清晰的,内涵是理性的,它较好地反映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以及人自身成长的需要;既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利益追求,又饱含人文主义的精神,同时也表现了政府和教育部门对高等教育的真诚期待,对我国的高等教育活动起着导航的作用。

二、现实的教育中介—课程

如果说高等教育是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全面发展的人为直接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那么用什么育人?怎样育人?育出怎样的人?这些问题就突出表现为大学教育的根本问题,这些都与课程联系在一起。课程在高等教育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既反映着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又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规格和素质,其本质有两个根本点:(1)课程是实现教育使命的核心,教育的使命是什么,那么课程的本质就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内涵规定,而且教育目标的任何变化落实到教育实践中都会引起课程结构的变化和调整。(2)课程是连接教育过程中的“教”与“学”的媒介。课程既是引导学生发展的“工具”,又是教育者用以促进人发展的蓝本;既是教育者“教”的内容,也是学习者要学习的“内容”。从性质上看,课程不是学生身上已有的或者已经学到的“内容”,而是学生应该学习的、又不是与学生无关的“内容”。通常课程体现为教育者所教的“内容”(主要是教材),这些内容应该直接为学生的发展并能促进学生的发展,也围绕着学生的发展来组织。

衡量课程是否符合教育目标的标准主要有三点:(1)能否正确地反映教育的本质;(2)能否体现教育的最终价值;(3)是否是教育的最完美范型。这就关系到高等教育中课程选择的问题,“概括地说,课程内容的选择大致包括四个基本环节:(1)确定课程价值观,其核心是回答‘什么是受过教育的人’;(2)确定课程目标,这是课程价值观的具体化;(3)确定课程选择中的三种基本取向之间的关系,即确定作为课程内容的学科知识、当代社会生活经验、学习者经验三者关系,对这种关系的认识取决于特定的课程价值观;(4)确定课程内容,即确定与特定课程价值观和课程目标相适应的课程要素。”这样课程就直接体现了高等教育的目标,表达了高等教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