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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美国联邦《纯净食品与药品法》出台的历史背景

2013-03-01

那么,各州的纯净食品法能否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作用呢?学者马克·劳对此作了深入研究,结果发现各州的纯净食品法在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有些州虽然制定了纯净食品法,但是却没有设立一个执行机构去实施这项法律,因此严重影响到州法对食品市场的管制。最为典型的是亚利桑那州。该州纯净食品法虽然规定任何生产、销售“掺假”食品、饮料和药品的做法都应受到惩治,但是却没有设立一个行政机构去执行这项法律。西南部很多州与亚利桑那州大同小异,由于没有执行机构,纯净食品法只是一纸空文而已。

至于那些设立了专门行政机构以执行纯净食品法的州,劳则对这些州纯净食品法的执行力度做了分析。他根据美国劳动局在1903年发布的关于33个州食品消费的调查统计,选取两大类食品作为分析样本。一类是诸如牛奶、奶酪和糖等较容易替代的食品,这种替代较多的属于新型食品对传统食品的替代;另一类是茶叶和咖啡等不易找到替代品的食品,这类食品的市场往往被劣质食品所抢占。劳假设如果州法确实达到了保护“纯净”食品的作用,那么食品标记的精确性就会提高,纯净食品的消费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通过比较各州消费者对蜜糖、奶油、奶酪、牛奶、咖啡和茶叶等食品的在法律颁布前后的人均消费量,劳发现,在乳制品管制比较好的州,传统的奶油销售量增加了,这既有可能是因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信心增加了,也有可能是因为市场管制减少了替代品(如人造奶油)的销售量。劳还发现,茶叶和咖啡的人均销售量也有了提高,这可以说明州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劣质食品,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总体上讲,州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漏洞很大,有相当多的消费者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正是这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在被科学家和媒体唤起之后,成了推动联邦纯净食品法出台的主要力量之一。

对于那些现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来说,州法非但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给它们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伴随着铁路的修建和全国大市场的形成,州际食品贸易进一步的增加,结果与各州五花八门的纯净食品法发生了严重的矛盾。一方面,各州纯净食品法的管制范围有限。一个州的纯净食品法只能管理在其本州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企业。对于那些在一州生产而运送到另一州销售,且包装无破损的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司法部门无权管理。于是,一部分劣质食品生产者便钻法律的漏洞,在一州生产、加工、包装劣质食品,运送到其他州销售,以逃避州纯净食品法的管制。另一方面,各州纯净食品法在内容上也不统一。芝加哥一家大型的果汁厂厂主希望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纯净食品法,这样才会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如果就像现在的情形,每个州有各自的法律,我们不得不在食品包装和说明上采用不同的样式以适应各州法律的要求,这非常复杂而且令人烦恼。”参议员艾伦·克兰普顿(Allen Crampton)针对州法给食品生产者带来的麻烦在国会辩论中也提到,“一个食品生产者如果要在全国销售自己的产品,它必须将食品按照各州纯净食品法不同的要求进行包装”。州法五花八门的要求给食品生产者和销售商增加了成本,他们对州法的谴责越来越强烈,迫切需要联邦政府出面对食品市场进行管制。

此外,州法也不能适应国际食品贸易的发展。19世纪中期,欧洲各国相继制定并完善了各自的纯净食品与药品法。1855年左右,法国、西班牙和普鲁士等国相继出台了有关纯净食品的法律。186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食品与药品掺假法》,规定“任何销售掺假的不纯净食品或是劣质的危害身体健康的食品皆为非法”。到19世纪80年代后期,以政府的名义监管食品的供给已经成为世界各民族国家的惯例。可是直到zo世纪初,美国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食品与药品管理法来规范出口食品质量,州法对此自然难以有所作为。特别是在美国食品质量低劣的恶名传到欧洲后,德国、法国等国家开始限制或禁止美国加工食品尤其是肉制品登岸。这严重威胁到许多食品出口企业的生存和试图进入食品出口市场的企业的未来。它们乃强烈要求出台一部全国性的食品法,希望能在欧洲食品市场上重塑美国食品工业的形象,维护自身的贸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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