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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三)着力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应采取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多层次的养老格局,这四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发展的趋势将是以社会养老为主体,自我养老为根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补充。首先,应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改革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加大政府财力、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出资,以保证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今后,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人的不断增加,农民交费能力的增强,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使社会养老在农村养老中发挥主导作用。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主,再逐步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为主。同时,政府应通过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农民自我养老,可以采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强制性储蓄养老保险的形式,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以减轻财政负担。在制度模式建立上,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要努力建立起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法规
加快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建设要体现强制性。国务院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农村养老保险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出来,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农保机构和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资金筹集方式、管理体制、资金的运营方式和监管机制等,形成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体系,进而使投保人和管理者增加信心,使农村养老保险能有效地推行。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基本的行政法规,再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使各地方政府有法可依,有利于保持地方法规的稳定性。一般地讲,社会保障是通过国家立法,制定各项社会保障法制、法规的形式,将社会保障范围、对象、基本条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办法,以及政府、单位和个人三个方面的权、责、义等确定下来依法强制实施,如果不立法强制推行,就难以普遍提高国民福利水平。所以,强制性和法律性是社会保障实施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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