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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2
(四)坚持分类监管。分类监管是指在对利益冲突交易进行科学分类基础上,对不同的利益冲突交易采取不同的规制政策。比如,对于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可以作为第一层次的关联方,对他们与投资基金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该予以严格禁止;对于那些能够对投资管理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人士则作为第二层次的关联方,对他们与投资基金之间的关联交易,则可以实行有条件的准许。针对基金从业人员个人进行证券投资,则由公司建立相应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通过公司内部严格审查和事后信息披露等方式解决。
(五)坚持重大利益冲突交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过基金管理人的独立董事审查甚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批准。
(六)坚持公平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在对待旗下不同投资组合时,应确保在研究、决策和交易整个过程中的公平性,通过严格的内控制度和公平交易机制实现。
(七)强制性信息披露。对于构成或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交易,应该予以披露。披露义务的存在不仅使得基金管理人因害怕不法、不道德行为的曝光而有所顾忌,也使得公众、独立第三方和基金监管机关等各方面对基金活动的监督建立在信息充分、透明的基础之上。
(八)坚持激励相容。建立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间长期的、共同的利益取向,是规制利益冲突、防范非公平交易的重要保障。如在目前单一的契约型基金组织之外,允许设立公司型与有限合伙型基金组织形式;基金产品募集及存续期间,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持有一定比例和数量自己管理的产品;年度终了,要求管理人和基金经理从获取的报酬和奖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购买自己管理的产品。
(九)坚持第三方评价。增强基金审计机构、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并要求审计机构每年出具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利益冲突交易的评价报告,评级机构在深入分析公司公平交易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出具基金评级、评价报告等。此外,强化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重视独立董事对基金利益冲突交易的评价,也有利于对利益冲突交易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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