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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小学,是人们接受最初阶段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品学习网为大家准备了2016温州瓯海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5〕36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3〕5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教基〔2013〕74号)等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府办、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与统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各学校相应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实施,具体处理招生工作相关事务。
二、工作原则
(一)就近、免试、免费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根据户籍所在地到划定的施教区学校相对就近入学。各中小学按规定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以组织考试或变相考试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严禁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完善录取工作机制。要认真做好学校招生公示工作,做到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时间、报名材料、招生办法、录取结果“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建设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实行网上报名,学生入学信息进行部门联动审核。各学校(幼儿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指导、协助学生及家长做好新生入学信息登记工作。对学生的户籍、监护人的房屋产权、政策性照顾材料和新居民子女入学材料等入学信息,统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验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适龄儿童,2008年9月1日之前出生、持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缓学证明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15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瓯海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瓯海区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和引进人才的子女。
(三)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为瓯海区出国(境)并具备有效证明材料的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四)非瓯海区户籍,其父母持有瓯海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非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回原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但其父母在瓯海区有房产证的且确需在瓯海区就读的,由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五)根据《关于印发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新居民子女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3〕63号)精神,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居住本区内的新居民子女,同时具备以下6个条件的,可在我区申请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1.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在本区,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2.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相对固定居所(自有住所或办理房屋许可租赁合同手续一年及以上);
3.其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领取《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并至报名时已在我区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
4.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本区经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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