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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四)需提供房产证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说明。
1.房屋产权持证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且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其父母需提供住建局出具的无房证明),该房产证可以作为入学依据。
2.房产证在抵押的,可将房产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抵押单位盖章后,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交学校,代替房产证报名;房产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可用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发票及住建局收件收据,代替房产证报名;民间契约及协议不能作为入学报名的房产依据。
3.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自有住所的说明报告及居住1年以上有关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营业房的产权证和2015年7月1日之后领取的房产证(含有效证明)不能作为入学报名的房产依据。
八.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6月8日至12日,各中心学校招生工作方案须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后,送教育局审核。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包括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经中心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6月15日至19日,各校要以多种形式认真宣传《2015年瓯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并通过校内告示栏、校园网等途径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需携带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招生信息。同时,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报名告知书》。
(二)报名审核。6月20日至30日,网上报名;7月2日至4日,入学相关材料送审;7月6日至17日,学校、中心学校审核汇总,相关入学信息报职能部门审验。
7月14日前,区实验中学、区艺术实验小学完成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分批录取、公布录取结果。具体时间安排见学校网站。
(三)公示录取。7月31日前学校公示预录取结果或登陆招生报名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九、招生纪律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家长及社会十分关注,各地、各单位务必要深刻领会招生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
(二)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及时间安排组织招生,特别要严格把关年龄、范围和条件,确保本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全部入学。
(三)要严格按照区教育局下达的事业计划数招生,对随意增扩班级或班额、擅自招收未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确需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的,须事先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校所招学生按常态分班,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快慢班等。
(四)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规招收新生和插班生的,要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学校将其劝回原就读学校或原户籍地学校就读。对弄虚作假等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确保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咨询电话:88599985,88596969;监督电话:88597998。
十、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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