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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跳槽需支付几十万违约金引发争议

2010-12-30 14:28:01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字体放大:  

为了读博士,王宇(化名)与用人单位湖南省长沙师范学校签订了服务时间不少于8年的协议。如今,他可能要为跳槽支付几十万的违约金。

王宇认为,当初签订这个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毕竟当时我不签就没法工作和读博,我属于弱势群体。”但用人单位却认为,协议的签署都是双方同意了的,应该遵循协议条款赔偿违约金。

王宇眼中的“天价违约金”合不合理?在类似劳动争议不断增多的今天,该如何保障人才的流动,并保护单位的合法利益?采写、整理/本报记者文乃斐

当事人 迫于就业压力签下“霸王条款”

“我调到另一个学校工作的确是违约,但如果按照学校单方面的要求,我得赔偿违约金60万,这是天价!非常不合理!国家没有这样的政策。”王宇告诉记者,他2004年6月硕士毕业后来到了长沙师范学校工作,学校同意他读某大学的定向博士研究生,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目前他已经在长沙师范学校工作了2年,如今打算跳槽,此时他才发现协议上有“霸王条款”。

王宇拿出了他与学校签署的这份协议,记者看到,协议第10条规定,“乙方若需调离甲方,每少服务一年按离岗前一年工资、津贴总额的两倍/年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还应退还甲方给予的相关待遇”,王宇说,自己对于退还待遇方面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并不同意该条款所带来的“天价”违约金。

他回忆自己当初签订协议时的情景,“就业压力又大,如果我不签订这个协议,学校不会接收我工作,我也不能继续读博了,所以只能被迫签订这样的条款。”他说,自己在就业时面对用人单位属于“弱势群体”,而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违《劳动合同法》中“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属于无效条款,也属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认的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