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章节考点9.12

2012-06-11 19:32:25 字体放大: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于6月16-17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本站编辑整理了2012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章节考点汇总等资料供大家参考,预祝大家顺利通过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常见出题方式:(1)对具体规定出单选、多选题;(2)多个应税项目结合起来出简答题,一项应税行为涉及多个税种时出简答题;(3)在综合分析题中涉及支付给本单位和外单位人员的报酬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部分。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征税的规定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税额计算公式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并且不由境内机构、场所雇主负担)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总额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总额

1~5年 居民 √ √ √ 免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总额×

5年以上 居民 √ √ √ √

(√代表属于征税范围,要征税;×代表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税)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并且不由境内机构、场所雇主负担)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民 √ √ √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 √ √ √

注意:

1.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注意教材280页[例9-9]: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总监,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5000元,由外方公司支付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0000元),该个人2012年度1~6月在我国境内工作,其余时间在境外履行职务。根据规定,其2012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确定为:

(1)由于其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根据规定,该人员于2012年1月l日起至12月31日在华任职期间,由该企业支付的15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其2012年度来华工作时间超过90天未超过183天

①若该人员属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

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由外方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可免予申报纳税;

月薪应纳税所得额=15000+40000-4800=50200(元)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50200×30%-2755)×15000/(15000+40000)] ×6=20135.45(元)

②若该人员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

由于其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则其由境外公司按每月5000美元标准支付的工资薪金,凡属于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与我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l5000元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50200×30%-2755)×6+(50200×30%-2755)×6×(1-40000/55000)=9396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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