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税法二》考前全真预测试题及答案(2)

2011-06-16 10:04:58 字体放大:  

2011年注税《税法二》考前全真预测试题及答案(2)

【编者按】注册税务师考试定于6月17、18、19日举行,精品学习网注册税务师考试频道为您准备了“2011年注税《税法二》考前全真预测试题及答案(2)“,考生可参考。

四、综合题

1.【答】:(1)2009年4月

①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原材料9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贷:应付账款1053

借:周转材料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应付账款117

借:原材料400贷:应付账款400

②内销货物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351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③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进料加工贸易600

④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24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100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贸易100

⑤按出口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

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内料件进项税额

=100/(300+600+100)×(153+17)=17

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⑥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期末留抵税额=51-(153+17-24-17)-11.4=-89.4(万元)

月应纳税额=0

⑦2009年5月

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8万元,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8=-8万元<0,则8万元留待下期抵扣。

⑧2009年6月10日,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8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

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0+(-8)+(-8)-89.4=-105.4(万元)

本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05.4万元。

本月应纳税额=0

⑨2009年6月

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根据退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行免抵退税额核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3%-52=26(万元),因6月免抵退税额26万元<2009年6月末留抵税额37.4万元(400×17%-105.4=-37.4),所以,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0,留抵下期抵扣税额=37.4-26=11.4(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6

内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468贷:主营业务收入4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

本月应纳税额=0

2.【答】:1.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

(1)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影响销售成本,同时调整会计利润和所得额。

分摊率=60÷(1500+1800+800)=1.5%

在产品应分摊数额=1500×1.5%=22.5(万元)

产成品应分摊数额=1800×1.5%=27(万元)

本期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数额=60-22.5-27=10.5(万元)

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0×17%=10.2(万元)

借:在建工程702000

贷:生产成本225000库存商品27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000

应调增所得额=10.5(万元)

(2)职工进修费用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同时调整会利润和所得额,调账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80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000

应当调增所得额=80(万元)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8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8700(100000×1.1×17%)

①该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同时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属于资产处置收入,按外购价格入账,要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

销售(营业)收入=8700+10=8710万元)

全年交际应酬费可扣除限额=8710×0.5%=43.5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80+10×1.1×17%)×60%=49.12(万元)

资产处置收入视同销售所得=0(万元)

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0+10×1.1×17%)-43.55=38.32(万元)

②技术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

③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④该企业应扣缴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扣缴营业税=30×5%=1.5(万元)

应补预提所得税=30×10%=3(万元)

合计纳税调增=38.32-50+100=88.32(万元)

(4)该企业不得计提减值准备,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5)按权益法确认的收入,由于被投资方未作利润分配,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均调减所得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应调减所得额=200(万元)

(6)①捐赠支出超过标准,需要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利润=1238+80+10.50-10×(1+10%)×17%=1326.63(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300-1326.63×12%=140.80(万元)

②赞助支出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应调增所得额=30(万元)

③该企业被环保部门所处罚款5万元,消防部门所处罚款3万元,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所得额=3+5=8(万元)

合计应调增所得额=140.80+30+8=178.80(万元)

(7)向客户借款需要纳税调增。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借款税前可扣除利息=500×(60÷1200)=25(万元)

利息支出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8-25=13(万元)

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3(万元)

2.企业应补(退)、代扣代缴相关税的税额:

应补缴增值税额=60×17%+10×(1+10%)×17%=12.07(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10.5+80+88.32+20-200+178.80+13)×25%=47.66(万元)

扣缴营业税=30×5%=1.5(万元)

应补预提所得税=30×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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