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于6月16-17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本站编辑整理了2012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章节考点汇总等资料供大家参考,预祝大家顺利通过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纳税的规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销售额的确定--四个字:顺序(先售价,后组价)、组价
(1)同类产品售价
(2)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征税方式 消费税 增值税 成本利润率
从价定率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10%
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3.账务处理
在会计核算上,凡未作收入的,其销售税金及附加就不能列入收入的备抵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能由有关科目来负担。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91页、174页、182~183页)
1.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假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如何纳税
委托方 受托方
增值税 增值税的负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
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 除个体经营者外,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3.计税依据
(1)增值税--加工费用
(2)消费税--四个字:顺序、组价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从价定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不含增值税的材料成本;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但是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