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章节考点8.11

2012-06-11 19:04:00 字体放大: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重点: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建筑安装业、货运业纳税审核的基本方法。

1.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应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依批准设立;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购置税控收款机抵税问题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一)交通运输业(190页,199~200页)

1.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

2.差额计税的规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从事境内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以全程联运收入扣除付给对方联运单位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①自开票纳税人可以按照全程运费扣除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代开票纳税人应该按照代开票总运费金额为营业额,不得扣除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和换装费。

3.注意免税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③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例题】

1.注意199页【例8-15】

2.192页【例8-11】某集装箱运输企业,2008年3月提供的营业税计税资料如下:

(1)本月集装箱装箱收入156000元,装箱辅助作业费用如场地作业费、机械费、叉车费、吊车费30700元。

(2)本月代收港杂费、验箱费、提箱费28000元。集装箱运输收入220000元,集装箱堆存收入94000元,集装箱租赁收入29500元。

(3)本月取得货运代理收入83100元。

注册税务师通过编制工作底稿,计算应纳税额如下所示:

应税劳务额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元) 备 注

运输业 156000+30700+220000=406700 3% 12201 (1)装箱收入及辅助费用

(2)集装箱运输收入

仓储业 94000 5% 4700 集装箱堆存收入

租赁业 29500 5% 1475 集装箱租赁收入

代理业 83100+28000=111100 5% 5555 货运代理、代收港杂费、验箱费等

合计 641300   2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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