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进口一般药品。
(一)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管理范围(参见教材第77页)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范围内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发证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此办理报关手续。该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1、管理范围(参见教材第77页)
2、报关规范
(三)兴奋剂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2009年新增)
目录颁布机构:国家体育总局
1、管理范围
《兴奋剂目录》的7类药品,包括: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
兴奋剂进出口管理报关规范
2、报关规范
(1)“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按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其他药品”: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2)“蛋白同化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海关凭此证验放。进出口单位应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
(3)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
(四)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4、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九、美术品进出口管理(2010年新增)
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
(一)管理范围
1、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经艺术创作者以原创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
2、批量临摹的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的美术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等均不纳入美术品进行管理。
3、我国禁止进出境含有下列内容的美术品(了解)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办理程序
(二)办理程序
1、我国对美术品进出口实行专营,经营美术品进出口的企业必须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三)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应主动提交有效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2、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资料。
3、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人说形式转让。
4、同一批已经批准进口或出口的美术品复出口或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正本到原进口或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十、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2、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7种情况
3、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4种情况
十一、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1、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2、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
3、进出口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4、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免于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5、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应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主管机构:新闻出版总署
1、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
2、海关凭“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
3、对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
(三)有毒化学品管理
主管机构: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符合规定准予进出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该单是海关放行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四)农药进出口管理
主管机构:农业部
1、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农药名录》,进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3.即可用做农药,也可用做工业原料的商品,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口,则企业不需要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改凭农业部向进出口企业出具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4.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
(五)兽药进口管理
主管机构:农业部
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目录内的兽药,应向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制,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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