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熟悉)
参考教材第294页
(2)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①税则归类改变:指产品经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
②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③从价百分比: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低于所得货物价值的30%。
单选题(2008年考题)
下列不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是()。
A.完全获得标准
B.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C.从价百分比标准
D.加工工序标准
答案:A
单选题(2007年考题)
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之一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原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比例()。
A.≥30%
B.≥40%
C.≥55%
D.≥60%
答案:A
(四)优惠原产地申报要求(了解)
1、进口货物申报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3)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4)其他不符合《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2、部分优惠贸易协定申报要求
(1)《亚太贸易协定》
除了按照规定提交进口货物所需的单证外,还要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进口的时候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3)港澳CEPA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税率。并提交符合CEPA项下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4)“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受惠进口货物
应当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出口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的由该国海关于出口时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
3、出口货物申报要求(了解)
4、货物申报其他要求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