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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2014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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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四)招生录取原则和标准。

录取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考生的成绩、志愿和招生计划数择优录取。

1、普通高中录取时,设定录取前置条件,等级考查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须全部达到C等或以上,普通高中方可录取,其中中山纪念中学、中山市第一中学、中山市华侨中学、中山市实验中学普通生录取,必须至少达到一个A和两个B;省一级及其他国家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普通生录取,必须达到两个B或以上。普通高中体育、音乐、美术特长生录取,等级考查科目必须全部达到C等或以上。

2、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普通高中普通生按1:1的比例划定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每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及考查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相应要求,根据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和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以及招生章程,按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1:1的比例投档,正取生原则上不得退档。

3、自主招收体艺特长生原则上根据入围名单和学业考试成绩及自主招生章程要求进行投档。

4、体艺特长生联招原则上根据招生计划数按1:1.2的比例在填报特长生志愿的考生中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术科资格线,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术科资格线上,根据录取学校招生章程,按照术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投档。

5、中等职业学校要优先录取参加今年我市中考的学生。职业类学校一律按志愿和专业计划,实行分数优先的投档原则,按1:1至1:1.4的比例进行投档,各专业具体投档比例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招生学校可对有关专业提出相关考查科目等级要求。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生源不足的学校,可采用凭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注册入学、多次录取等形式进行招生。

6、投档过程中,若所投档计划数末名有两人或以上计分科目总分相同的,则按“同分比较原则”找出优先者,比较顺序如下:

(1)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等级高的优先录取;

(2)比较考查科目等级,高等级数量多者优先录取;

(3)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的总分,总分高的优先录取;

(4)按数学、语文、英语的顺序比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

7、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安排未被录取考生进行征集志愿,实行二次录取。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再适当调整投档控制分数线按原考生志愿投档录取。

(五)继续探索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1、继续探索国家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制度。今年我市继续实施部分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分配制度,进一步促进初中学校生源结构调整,实现初中教育均衡发展。实行指标生分配录取制度的学校为:中山市纪念中学、中山市第一中学、中山市华侨中学、中山市实验高级中学、中山市桂山中学、中山市第二中学等六所普通高中学校。继续提高指标生分配比例,2014年分配比例提高到40%,即将实行指标分配招生的普通高中40%的统招生计划(不包括择校生)作为指标分配计划数,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同时投档时设置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最低控制线不低于该高中学校正取生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20分。指标生计划未完成时,将剩余计划自动转为该校正取普通生计划。具体指标分配方案另行通知。

2、积极探索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制度,进一步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深化基于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特色办学的多元录取机制,促进高中学校特色发展。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基于扩大招生自主权和遵守制度规范相统一的原则,另行制订专门办法。

3、允许部分普通高中自主招收一定数量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继续实行全市体育、美术、音乐特长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联考”)。自主招收体育、音乐、美术特长生的,均实行“基本素质测试+专项基础测试”的形式,其中基本素质测试在全市联考中进行统一测试,专项基础测试(即单考)主要考查考生的专项基础水平,由招生学校自行单独组织,但专项基础测试项目不得与联考项目相同。基本素质测试成绩与专项基础测试成绩相加构成术科总成绩,音乐、美术专项基础测试成绩占术科总成绩的40%,基本素质测试成绩(即联考成绩)占60%;体育专项基础测试成绩占术科总成绩的比例由各招生学校自主确定,原则上不高于术科总成绩的60%。录取学校可根据考生术科总成绩确定录取标准,择优录取。非自主招生项目要招收特长生的,一律根据特长生联考成绩确定录取标准,择优录取。

凡未完成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数,一律纳入正取普通生计划进行投档录取。体艺特长生招生考试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4、普通高中招收国际课程班实行自主招生的方式,学校自行制定国际班招生章程,自主设置招生条件、录取方式和录取原则等,自行安排自主招生考试。国际班招生章程须在每年招生考试宣传工作开始前报市教育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招生学校须组织自主招生考试,并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自主考试入围考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入围考生方可选择填报相应学校的国际班批次志愿。国际班招生安排在提前批次进行,依据学校国际班自主招生章程,根据考生志愿、学业成绩和自主招生考试成绩等从高到低进行投档录取。

(六)录取照顾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014年中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每位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

1、凡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可自行向有关普通高中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同意,可直接升入有关的普通高中。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1)烈士子女。

(2)驻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以及“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1)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屿”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

(2)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

(3)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办理手续时需提供父母因公牺牲警察所在地政治处证明或残疾证书,考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在我市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在办理手续时需提供考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在本市的台湾同胞子女或籍贯为台湾省籍的本市户籍考生,在办理手续时需出具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中山市台湾事务局的证明。台湾事务局联系电话:88877658。

(6)户籍在本市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由中山市外事侨务局开出的“三侨生证明书”。外事侨务局联系电话:88383902。

(7)考生父母和考生本人均为我市农业户口(即户口簿上的类别为农业户口),已经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考生,或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考生。具体办法参照有关文件执行,详细事宜请咨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联系电话:88316185;

凡申报上述政策性照顾录取的考生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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