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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三)评价程序
按学生自我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评价的规范程序实施评价。
1.学生自我评价。学生本人根据自己各方面的表现,对照评价内容的维度、评价要素、评价参考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
2.小组评价。由班级学习小组的学生,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测评形式,对本小组成员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
3.班级评价。由班主任牵头,会同本班评价小组教师,根据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小组评价,通过集体讨论,对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4.公开过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向学生及其家长作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要及时进行调研与处理。
(四)评价结果的呈现形式
按等级方式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予以呈现,分A、B、C、D四个等级。对学生综合素质等级评价为D等时应极其慎重,比例不得超过5%。
(五)评价结果的利用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情况的全面衡量,其评价结果主要用于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六)评价工作的管理
1.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组织制订,4月24日前形成《2017年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予以公布,各县区、学校按《方案》的要求实施评价工作,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将评价内容、方法、程序、评价结果的利用等向学生及其家长作出明确的解释。
2.各级评价机构人员要公正、公平、守纪、守信。凡违规者,一经查实,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及时进行调研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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