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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14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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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六、政策性优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升学成绩总分加20分参加录取

1.烈士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

3.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升学成绩总分加10分参加录取

1.作战部队(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

3.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升学成绩总分加5分参加录取

1.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初中应届毕业年级被评为“女生优胜奖”的女生。

2.毕业年级参加“创新素质实践行”活动,优秀作品评选获奖的200名应届初中毕业生。

3.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和少数民族子女。

4.武汉市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双女绝育户的女孩;武汉市流动人口中市外农村独生女、双女绝育户女孩。

5.初中阶段市级科技小人才获得者。

(四)申报

具备政策性优录条件的考生须填写相关优录申报表,由相关部门认定资格。申报表先由考生毕业学校确认,然后报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认定。各种政策性优录手续必须在4月24日前办理完毕。

所有政策性优录考生的名单录取前须公示。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政策性优录资格,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通报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同时具备多种政策性优录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1种,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加分。

既具有分配生候选资格或特长生资格,又具有政策性优录条件的考生,在按分配生或特长生录取时,不再享受政策性优录;若未被相应学校录取,其分配生候选资格或特长生资格将失效,在参加其他学校录取时仍可享受政策性优录加分。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各招生学校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招生考试政策,熟悉招生考试业务,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任何违反招生考试纪律的活动。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各有关学校要加强宣传,通过多种方式深入、细致地宣传各项政策、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使考生和家长能够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宣传要客观、真实,切实为家长和考生做好服务,努力营造和谐、公平的招生考试环境。

(三)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考点学校要认真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杜绝试卷泄密事件发生,要严肃考风考纪,严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各评卷点要加强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评卷教师的积极性,规范评卷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学校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全局观念,严格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实施“阳光招生”,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四)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遵守招生纪律,维护招生秩序;各初中学校要加强对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的用户名及密码发给考生。考生志愿必须由本人填报。对于招生考试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市教育局关于明确2014年入学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通知》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它

本通知中高中阶段学校是指普通高中学校、普通中专学校、职业中学、成人中专学校、技工学校。

本通知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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