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内蒙古包头市中考招生工作方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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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四、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评价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俄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共5卷9科,蒙授考生加试汉语文。全部闭卷考试。英语学科设听力测试。

2.考试时间:

日 期

星 期

时 间

科 目

6月20日

星期一

上午9:00—11:30

语文(蒙语文)

下午3:00—5:00

文科综合(蒙授)

6月21日

星期二

上午9:00—11:00

数学(蒙授)

下午3:00—5:30

理科综合(蒙授)

6月22日

星期三

上午9:00—11:00

英语(俄语)

下午3:00—4:30

汉语文

3.命题。市中招办统一组织命题,命制《考试说明》和试题。命题范围和内容不超出考试说明的要求,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充分考虑学制变化的影响,兼顾水平测试和选拔功能,体现对初、高中教学的指导作用。

考试结束后由中招办组织专人对试题进行评估,逐步建立、完善试题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4.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的呈现方式采用实际分数和等级双轨呈现制。根据考试成绩,分科目按标准将考生成绩折算成等级。

5.考试成绩的使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实行实际成绩和等级成绩双轨录取。普通高中录取在划定实际分数录取分数线的同时,划定等级成绩最低限,两者同时作为录取依据。

(二)综合素质评价

1.评价内容。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以《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的6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依据:(1)道德品质;(2)公民素养;(3)学习能力;(4)交流与合作;(5)运动与健康;(6)审美与表现。

2.评价办法。依据市教育局制定的《包头市初中毕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其形式主要有3种:

(1)学生自评:学生对自己在初中阶段的发展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2)学生互评:学生按照要求对全班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价,或以小组为单位按照要求对组内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3)教师评价: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组成的评价小组,按《评价办法》对每一学生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3.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分为2种:

(1)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要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

(2)等级评定: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共4个等级。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均需按要求对被评价学生做出等级评定。

4.评价结果的使用。

(1)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2)作为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依据之一。

(3)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条件之一。

各旗县区教育局6月底前组织各初中校完成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三)平时成绩评价

依据《包头市初中毕业学生平时成绩评价实施办法》,由各旗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学习态度、学习兴趣及学习习惯。

学生平时成绩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采用等级制,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共4个等级。

学生平时成绩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条件之一。各初中学校应注意对评价工作过程性材料的收集和记录,各旗县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对初中学校的平时成绩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验操作能力、信息技术教育评价

依据《包头市初中毕业学生实验计算机操作能力评价实施办法》,由各旗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实验操作能力、信息技术教育的考查,对学生做出评价。

考察初中阶段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学科要求学生掌握、并应独立完成的实验项目和动手操作项目,重点是对学生动手操作能力的考察。

学生实验操作能力、信息技术教育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采用等级制,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共4个等级。

学生实验操作能力、信息技术教育的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条件之一。

根据课程改革的要求,从2012年起,拟将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能力、信息技术考核纳入中考总成绩,具体考核与计分办法另行通知。

(五)综合实践活动能力评价

依据《包头市初中毕业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能力评价实施办法》,由各旗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具体课题研究和其它适当方式的考查,对学生做出综合性评价。

考察学生研究性学习的能力,综合运用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参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劳动和技术教育的情况。

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能力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采用记录、报告、说明、成果展示等形式如实记载。

农牧区初中毕业生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教育成绩考察,由各旗县区教育局根据各自的地区实际,自定考察科目、内容。

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能力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条件之一。

(六)体育测试

体育测试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内政发[2007]101号文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教体函[2008]1号文件)和市教育局的有关通知精神执行,折合分值为20分,计入总分(具体实施办法和督察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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