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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2014年中考招生工作意见/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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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3

2.瑞安中学的招生办法

(1)定向生招生

①定向生名额及分配办法:定向生的招生名额为瑞安中学招生计划的50%分配到初中学校。各初中定向生名额根据《瑞安市教育局关于省重点普通高中招收定向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瑞教〔2011〕318号)规定执行。

分配到各学校的定向生名额,根据各校具备定向生资格的学生数和办学水平情况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确定:N=A÷ΣA×M;N为分配给各学校的定向生名额,A为各学校的综合人数,ΣA为全市各学校的综合人数之和,M为当年定向生招生计划数。N取整数四舍五入,不到1的以1计入。

各学校综合人数计算方法为:A=S×K(S为各学校具备定向生资格的学生数;K为各学校办学水平系数,获得“瑞安市中小学办学水平等级评估”A级的学校K=0.9,AA级的学校K=1.0,AAA级的学校K=1.2,AAAA级的学校K=1.3,AAAAA级的学校K=1.4)。

②定向生的录取办法:具有瑞安中学定向生资格的考生,在全部具备录取前置条件的前提下,第一志愿必须填报瑞安中学公费生志愿,且学业考试成绩(含加分)最低达到瑞安中学公费线下20分(含20分)。定向生的录取以学校为单位,按分配名额和规定条件择优录取;若达不到录取规定条件,其分配名额在教育学区范围内根据规定条件择优录取;若仍达不到录取规定条件,其分配名额由瑞安市教育局收回,转为向全市统一招收的公费生名额。

(2)公费生和择校生的招生对象:面向符合瑞安中学前置条件的考生招生。

3.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瑞安中学)招生范围及办法

(1)省二、三级重点普通高中(瑞安四中、瑞安二中、塘下中学、瑞安五中、瑞安十中)的招生范围:公费生和择校生面向符合上述学校前置条件的考生招生;定向生面向具有相应学校定向生资格的考生招生。

(2)瑞安六中定向生面向具有马屿镇户籍的考生招生,瑞安七中定向生面向具有高楼镇户籍的考生招生,瑞安八中定向生面向具有湖岭镇户籍的考生招生,瑞安九中定向生面向具有陶山镇户籍的考生招生;此外以上学校均另向全市(除本施教区外)各招收80名公费生。以上4所学校的择校生面向符合其录取前置条件的考生招生,若上述学校择校生在按考生志愿录取时,达不到录取规定条件而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的,其不足名额由各校面向全市按规定条件自行招录。

4.公办普通高中的录取办法:采取平行志愿一次性录取方法。在考生全部具备录取前置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各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和相关规定,按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含加分)排序,逐分对考生的平行志愿从第1志愿到第15志愿逐个检索录取。其录取工作由瑞安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已被瑞安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录取的学生,统一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锁定。

5.师范类学前教育大专班的录取办法:先进行专业术科考试,待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根据考生术科考试成绩结合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前教育大专班在瑞安中学录取之后其他普通高中之前进行。具体录取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民办普高招生

(1)为了大力支持民办普高招生工作,确保民办普高稳步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精神,民办普通高中的录取工作可在中考成绩公布后进行。报考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无须填报志愿,直接到各民办普高报名,由各民办普高按核定的招生计划数,直接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含加分)、录取前置条件,自主择优录取。民办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

(2)民办普高跨县(市、区)域零星招生,由招生学校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若跨县域规模招生(对一个县市区招生人数达20人及以上的),由招生学校根据下达的跨县域规模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名情况,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

(四)第二批:职业高中类

在温州市市域内报名并参加学业考试的(含温州市市外户籍初中毕业生),均可参加职业高中类录取。

1.温州市外五年制高职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公费生的录取工作,由瑞安市教育局中招办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考试成绩(含加分)统一进行择优组档,上报温州市教育局职教处汇总后,由温州市教育局职教处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

2.瑞安市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工作,由各校根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考试成绩(含加分),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自主组织择优录取。

3.该批学校均面向全市招生。

(六)有关规定

1.严肃招生纪律。各高中在录取时必须遵守高中招生有关规定,秉公办事,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不得擅自提前录取,不准招收已被各类高中录取的考生,校际间不得招收委培生。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按招生计划和文件规定要求录取新生,坚决禁止擅自更改招生计划、降低录取标准。公办普高原则上在瑞安市内招生。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在录取过程中,如出现“同分”考生人数多于录取名额尾数的情况时,则按“同分”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择优录取,再以语文、数学两科总成绩择优录取;如还相等,则以语文成绩择优录取。

3.对已被统一录取为各普通高中新生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各高中报到注册,逾期不予保留录取资格。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由其监护人书写书面申请,经录取学校审核确认后,可酌情延期报到。

4.对普通高中、五年制高职、3+2高职实行学业考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本市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将另行发文确定。有关学校不得招收相应类别最低控制线以下的考生,低于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不得建立电子学籍。

5.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学业考试(经批准的提前自主招生已录取的考生除外),凭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参加高中段招生录取和建立学籍,未参加学业考试者将取消被高中录取和建立电子学籍资格。

6.对已被各普高录取为定向生的学生,如在录取后经查实其不具备定向生资格的,取消该学生的录取资格,已取得高中学籍和考籍的,取消其高中学籍和考籍,并按查实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其取消的定向生名额不予补录。

7.市外学校来瑞安招生的规定。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定,瑞安市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在我市招生,瑞安市外民办高中在我市零星、规模招生,须按省教育厅和温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瑞安市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低于我市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否则不予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擅自去瑞安市外公办普通高中就读者,一律不予以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家长及招生学校负责。

温州市域外民办学校来瑞安招生必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办理招生及广告审批手续,并在瑞安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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