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放行:
出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申报后,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相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 证单予以放行。需检疫除害处理的,处理后签发检疫处理证书予以放行。
对外索赔的赔付货物的放行:
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其他货物和特殊物品的放行:
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通关放行。
出入境人员的放行:
出入境人员必须如实申报健康情况或患病情况,按照要求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 他有关证件,经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
直通放行的定义及分类:
1.“直通放行”的定义。
“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检疫放行方式。
2.直通放行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1)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接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2)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和《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出口货物列入目录的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进口货物未列入目录的,方可申请直通放行。
直通放行企业的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2.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
3.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4.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 证书;
5.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 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 赔或其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