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报检员考试业务基础第二章知识点六
第二章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六节 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入境货物的放行:
1.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
2.需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并将通关单相关电子信息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流向联)传递给目的地检验检机构。通关单备注栏内注明目的地收(用)货单位的联系信息。
3.需实施通关前查验的入境货物,经查验合格,或经查验不合格、但可进行有效处理的,签发 《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查验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需作退货或销毁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出境货物的放行:
1.“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分两种情况:
(1)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在产地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和有关证书。
(2)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在异地口岸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证书,并出具注明 “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施电子转单的,出具“出境货物转单凭条”。报关地检验检疫 机构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换证申请。
2.“换证报检”的出境货物:
(1)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电子转单信 息受理换证申请,并按规定的抽查比例对出口货物进行口岸查验,查验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 单》;查验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可以分批核销,电子转单一次有效,不得分批核销。
3.预检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标明“预验”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该单须在原签 发机构或直属检验检疫局范围内授权的机构办理一般报检手续后方可实施电子转单,换发通关单。
4.对实施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通关便利措施的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放行手续。
未列入《法检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
1.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 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 质”。
2.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3.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对外索赔的赔付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4.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放行证明》。
5.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 验检疫的货物和特殊物品,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 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