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直通放行条件:
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4.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出口直通放行流程:
1.申请直通放行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批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统一公布。
2.企业选择出口直通放行方式的,办理报检手续时,应直接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直通放行”字样。
3.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对货物集装箱加施封识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在通关单备注栏注明出境口岸、集装箱号、封识号,经总局电子通关单数据交换平台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 数据。
4.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到达口岸的直通放行货物实施随机查验。
5.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需更改通关单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并出具新的 通关单,同时收回原通关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地领取更改后的通关单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更改后的电子放行信息,通过“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打印通关单,同时收回原通关单。
进口直通放行条件:
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2.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3.用原集装箱(含罐、货柜车)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4.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