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七、合同的主要种类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1)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01
(3)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交付标的物
(1)电子信息产品交付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02
(2)发票交付
①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②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03
(3)一物多卖
普通动产一物多卖 |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特殊动产一物多卖 |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时,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04
4.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所有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原则上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P145)
(2)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P147)
(3)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P146)
【解释1】《合同法》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
【解释2】除非另有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或法律另有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和孳息的转移都是随“交付”而转移;并非是风险、孳息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05
5.所有权保留条款(P147)
(1)取回标的物
①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A未按约定支付价款,B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C将标的物出卖、出质D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
②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06
(2)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
①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②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