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的知识点强化训练:第三章2

2014-04-30 16:18:24 字体放大:  

6.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解释】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08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提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09

7.检验期间

(1)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157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提示】《合同法》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相对性”原则,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10

(3)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解释】“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11

8.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9.分期付款合同

(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12

10.样品买卖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13

11.试用买卖

(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①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③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④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4)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14

12.关于违约责任的特殊规定(P148-149)

(1)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①质量保证金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无权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

②修理费用的负担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可以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15

(2)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

(3)解除合同和违约金条款“并用”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定金和损失赔偿的“并用”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可以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16

【例题·单选题】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2010年)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

B.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

C.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店不退还预付货款

D.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17

【例题·单选题】2004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间是( )。

A.8月10日

B.8月20日

C.8月25日

D.8月30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18

【例题·多选题】乙公司欲购甲公司生产的一种电动自行车,双方达成购买协议,并将样品封存,且对样品质量作了说明。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质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交付的电动自行车须与样品及说明的质量相同

B.甲公司交付的电动自行车符合通常标准即可,样品仅起参考作用

C.如果甲公司交付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样品及说明的质量要求,但符合同种电动车的通常质量标准,甲公司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D.如果该样品存在隐蔽瑕疵而乙公司不知情,只要甲公司交付的电动自行车与样品相同,即视为甲公司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E.如果该样品存在隐蔽瑕疵而乙公司不知情,即使甲公司交付的电动自行车与样品相同,但只要不符合通常标准的,即应视为甲公司违约

『正确答案』A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1)选项A、B、C: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2)选项D、E: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500000219

(二)供电合同

1.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600000201

(三)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一般为无偿、单务;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

提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

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3.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600000202

4.撤销权的时效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受赠人( )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2008年)

A.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指责赠与人

D.将赠与财产转赠他人

E.挥霍赠与财产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撤销赠与的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答疑编号:NODE007233002306000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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