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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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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我校是山东省学分制改革首批试点学校,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山东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山东理工大学学位证书。如果修读第二专业,按相关规定颁发第二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校建有一套完善的奖、贷、助、补资助体系,用来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山东理工大学主页:http://www.sdut.edu.cn/

招生就业网主页:http://zszx.sdut.edu.cn/

联系电话:0533-2780673

传真:0533-2782287邮编:255049

校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

E-mail:lgdzsb@sdut.edu.cn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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