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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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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九、评卷成绩公布

实行网上阅卷、合分。

评卷、合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省属高校承担。省招办对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负总责。

坚持公平、规范、科学、准确、安全的评卷基本原则。

评卷教师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参与。

评卷期间,对答卷保管、答卷扫描、评卷等场所和关键位置实施视频监控,全程录像。

高考成绩在省招委确定了最低控制分数线之后,由省招办下发到考区招办,并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同时公布。考区招办负责向考生分发考生本人的《成绩单》。

十、艺术类招生管理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加强对艺术类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除教育部批准可单独组织校考的艺术类院校外,其余院校须参加并认可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成绩,否则其自行组织的校考、确定的录取名单我省均不予认可。

(二)同一考生在教育部准许的多所院校参加并取得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考区招办填写《青海省艺术类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录取时,省招办严格按照考生填写的志愿顺序投档。考生被正式投档之后其他高校发来的预录取名单,我省不予认可、不改投档案。

(三)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四)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它批次非艺术类院校。但中职毕业生(即“三校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否则不予录取。

取得我省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招生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计划填报志愿、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类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

(五)艺术类考生不准在两个或以上不同的艺术类专业之间平行填报“双跨”志愿,要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标签: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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