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补充意见

2012-07-31 14:09:42 字体放大:  

⑴《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经营许可事项变更、调整)》;

⑵原客运车辆的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班车进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⑶原客运车辆的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站最近1个月的结算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新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与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⑸新客运车辆的《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新客运车辆的禁止挂靠经营承诺书。

(二)“减车增班”调整

1、应当符合的条件

⑴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在道路通行条件变好和班车多、日发班次少的同一条客运班线上且不影响群众出行;

⑵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办理手续前未出现连续180天及以上停运或者班车未进站排班营运的情况,否则,视为已经自动终止经营或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吊销经营许可处理。

2、应当提交的材料

⑴《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经营许可事项变更、调整)》;

⑵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起点地、终到地的《客运班车进站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站最近1个月的结算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涉及“增班”的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涉及“减车”的客运车辆的《道路班车(旅游)客运终止经营申请表》;

⑹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的《道路客运班线标志牌》及许可证明。

七、关于强调做好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管理的意见

在不影响群众出行的前提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拟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经营的,应当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向县(市、区)运管所提出申请,具体规定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下同)提出申请,递交《福建省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申请表》。经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报备手续;不同意暂停经营的,应当提供连续运输服务。

(一)持经审批的《福建省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申请表》向起讫地、沿途停靠地的车站和相关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不必向省局报备);

(二)将班车客运标志牌(或旅游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缴交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时间不得超过180天,否则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八、关于实行《客运班车进站证》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