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补充意见

2012-07-31 14:09:42 字体放大:  

(四)外省入闽省际客运班车未按以上规定办理进站排班手续和报备变更、调整经营许可事项手续,以及擅自变更应当由我省同意经营许可事项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客运站不得安排或者继续安排其进站排班并及时报告省局。

请各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辖区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及与本“补充意见”相衔接的实施意见,及时转发、贯彻到辖区运输管理所、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本“补充意见”与闽运管道路〔2005〕149号文不一致的内容,按本“补充意见”执行。本“补充意见”及附件的电子文稿,请登陆福建运管网站(www.fjysgl.gov.cn)下载。

附件: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事项及应当提供的材料、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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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道客 客规 补充 意见

抄送: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2008年7月18日印制

附件:

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申请事项及应当提供的材料

(说明:①应当提供的材料如以前提供过且内容相同的,不必每次提供;但有变化的,应当重新提供或及时报备。②有关牌、证、证明材料等的复印件,需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盖公章。)

一、设立道路客运企业

(一)申请设立班车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应当提供的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表1);

2、《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企业设立)》(表2);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内容要规范、齐全,措施要有力);

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评定报告》、《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档次评定表》及其复印件;

7、拟投入或已购置的车辆禁止挂靠经营承诺书,内容包括:⑴车辆购置资金的出资人;⑵采取的经营方式(公司化经营、承包经营或其他方式经营);⑶如采取承包经营或其他方式经营,其承包经营人或其他方式经营人是否以各种方式或名义(如预收车辆折旧费等方式)特定投资或预先出资购置该车辆的情况;⑷运输企业对禁止挂靠经营的承诺。

8、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设立分公司的报备及应当提供的材料

1、设立分公司应当由总公司按照经营区域分别向省、市、县三级道路运管机构报备。

2、报备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

②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分公司的办公场所产权情况或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