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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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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公共领域之保留对于人类“自由文化”创造的重要意义,学者本杰名·坎普拉(Benjamin Kaplan)曾有过更精辟的论述。他说:“如果人们有任何‘自然’权利的话—那么,相当重要的就必须有一种模仿他人的权利,由此可以在他没有播种的地方收获,毕竟(起源于公共领域的—笔者加)教育就是因模仿而获得的收益,如果‘进步’的概念不是完全空想的一种预设的话,那么它们就都将依赖于慷慨的复制放任。”{6}

  公共领域之保留对于版权创造的价值,也有学者用公用街道和公共道路比之于私人土地来做比方。他说:“如果从私有土地分割出公用街道、道路或者高速路,私有土地……将会更加有用。尽管公园、可通行的道路……减少了私人手中土地的数量,但它却极大地提高了财产的价值。”{7}对于版权作品的创作又何尝不是如此?在版权之外,保留一个独立的、不受商品化和私有化影响的公共领域的存在,虽然从表面上看也同样减少了版权领域可以被“私有化”之要素的数量,但它同样有利于版权机制运作的效率;相反,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不受作者私权干扰的领地作支撑,而是让版权人对每一个思想和表达都实行完全的财产化的话,那就必然会延缓人类的持续进步。

  对此,就像学者马克·罗斯(Carol. M. Rose)曾经所说的那样:“无论从历史学还是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将‘公共领域’和‘作者领域’视为是‘相互独立并对立存在的两个领域’来看待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8}公共领域并非是一个和版权相互隔离的地带,传统的“知识财产”和“公共领域”二元分离的看法显然是掩饰了公共领域“公众”和版权“个体”之间相互联系的真实认知。“与公共/私人二元划分的逻辑结构不同,‘公共领域’通常是为‘私人财产’服务的”{9},并且,“二者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深深根植于整个知识产权的历史和经济学当中”{8}96

  因此,如果没有了公共领域的外部生态,版权迟早将因作者和公共领域之间的不和谐而遭受来自“公共领域”退变的惩罚。实践也无不证明了这一点:上个世纪的晚近以降,我们之所以遭遇了比历史上的第一次“圈地运动”更为严酷的“文化圈地”{10},问题就在于我们严重忽视了公共领域对人类自由文化衍生的重要性。

  总之,在版权法领域一旦我们将“版权”和“公共领域”对立起来,并以一种“商品主义”的计量方法来测试作品价值的话,其结果必然是没有确定的利益代表,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法律留下的一个“自然之领地”的公共领域—经常性地牺牲在了权利人对知识“财产”渴求的欲望之下。就像学者博伊尔(James Boyle)曾经所说的那样:“当今时代,在对信息问题进行经济分析时所面临的巨大压力,以及漠视来源的以‘原初’作者为中心的财产权模式和对‘公共领域’作为一种整体的重要政治性的忽视……这些都促成了我们保存人类‘公有领域’能力的彻底消失,首先是从观念上,渐渐地是从事实上消失了。”{11}因此,倘若我们想要很好地反思版权系统是如何一步一步地“通过侵蚀社会创造力的方式”{12}来实现对“公共领域”的蚕食鲸吞的话,我们惟有回到制度之根本,以省察隐藏在版权扩张之后一系列制度理念失范的来路,从而为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原始回归和重获兴起找到一条真实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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