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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总之,作为一种有效扩散人类知识的手段,网络它不应当成为公众窃取作者成果的工具,而我们的法律也不应当成为“版权商们用来控制公众获取文化产品的手段”{60}。只要我们承认“对社会公众的启迪是我们的目标,而整个私人知识产权的‘价值’实际上并没有超过文化在一个管理更少的环境下对人类智慧扩展之价值”{57}262的话,那么我们完全有必要创设这样一个限制作者版权许可发放的公共领域机制,来达致促进网络时代人类文化无限繁荣壮大的目标。
六、结语
以上是有关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盛衰的探讨,俱言之,只有我们承认作为一个依靠知识的保存来实现人类进步的方法,“版权只有惠及了大众这一目标时才能被首先证明为正当”{48}340以及“所有人—无论是群体、共同体还是个体—他们都有参与自己文化创造的权力……而任何精英都是不能垄断文化的生产、分配和传播”{52}228的,如此版权才能真正实现“旨在鼓励而不是阻碍收获知识”[12]的目标,而公共领域—这个“为人们创作材料相互交换提供方便的场所”也才可能永远地繁荣和兴盛着!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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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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