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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

2013-08-25

三、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以有效控制原则为视角

时效作为另一种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是在非无主地领土上确立主权的方式之一。该领土可能是非法获得的,或是在有关情况下不能证明取得的合法性,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假定前主权者的默认使不确定的主权合法化,是对事实的合法化,这反映了国际体系中对稳定性的要求。〔21 〕1933年,国际法院在著名的“东格陵兰岛法律地位案” 〔22 〕的判决中确立了“有效控制原则”,其适用要件包括:行使主权的意图、行使主权的实际行动或展示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主张的程度。〔23 〕

近年来,“有效控制原则”逐渐成为国际法院确定争议地主权归属的重要原则。国际法院对“利吉坦岛和西巴丹岛案” 〔24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岛屿归属与海洋划界案” 〔25 〕、“新加坡与马来西亚关于白礁岛、南礁岛及中岩礁主权争端”(以下简称“白礁岛案”) 〔26 〕的判决,均采纳了该原则。“东格陵兰岛法律地位案”确立的三要件中,前两项要件是“有效控制”的构成要件,已得到研究者的充分关注;而第三项要件则是在主权要求国满足前两个要件的基础上,国际法院或仲裁庭判定能否对其适用“有效控制原则”的条件,尚未引起足够关注。以下将专门对第三项要件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