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法上的时际法规则
既然时际法的功能是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那么时际法的规则亦就是时际法解决法律的时际冲突的方法。如前所述,国际法在时间范围内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情形,因此,亦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确立与之相对应的时际法规则。
(一)适用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解决积极冲突
国际法在时间范围内的积极冲突的定义在前文中已作阐明,而解决这一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实则就是胡伯在帕尔马斯岛案的仲裁裁决中首先陈述的观点,即“一个法律事实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依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进行判断。”在此有必要指出,尽管前文提及,李浩培先生认为胡伯所作的这一时际法规则实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表达,但笔者认为,胡伯的这句话所要说明的是,当存在时间上相互连续的复数的法律时,应当选择何者予以适用的问题,而并不是要说明因事实发生争端时的法律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对该事实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因此,仅就胡伯这句话的文义而言,其旨在确立在复数个法律竞相对事实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对其进行判断的时际法规则,而并没有直接表达一项单独的法律对于在其生效前发生的事实不具有溯及力的含义。故胡伯的这一观点应当是解决国际法在时间范围内的积极冲突的时际法规则,而并不当然地等同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依据上述胡伯所作的时际法规则,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一个法律事实会涉及到三个不同时期的法律: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正在实行的法律,以及解决该争端时正在实行的法律。当这三个不同时期的法律竞相对同一个法律事实进行调整时,胡伯的观点是,用以判断一个法律事实的法律应当是与该事实同时的法律,即该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而非之后方实行的法律。至于如何解决法律的变化和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胡伯在裁决中进一步分析指出,“……应当在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续之间作出区别。创设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的有效的法律支配,依照这同一个原则,该权利的存续,换句话说,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当遵循法律的发展所要求的条件。”如前所述,罗奇根据胡伯的这一分析将上述时际法规则划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行为必须按照与它们创设时同时的法律来判断。这一点得到了国际法学界的普遍接受;其二是,已经有效地取得了的权利,其继续存在尚需符合此后演进的国际法的要求。而这一点正如劳特派特所言,“在权利产生和继续存在之间作出区别,是对许多国际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所表述的观点的明显背离”,[13]引起了学界广泛的争论,因为倘若严格适用这一时际法规则,就可能导致国家已取得的权利在将来永远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而破坏国际秩序的稳定性。针对这一点,杰塞普曾尖锐地指出,“每个国家将总是有必要检查对其领土各部分的领土所有权,以便确定法律的变化是否要求,正如(裁决)所表明的,重新取得……结果将是混乱的。”[14]然而,在笔者看来,胡伯对其所作的时际法规则进行的进一步分析,以及罗奇基于胡伯的分析对该时际法规则所作的划分,是具有合理性的,应当作为解决国际法在时间范围内的积极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在实践中具体操作的依据。
首先,从权利产生到出现争端再到争端解决的这一权利持续存在的漫长时间里,由于法律是不断演进的,因此依照权利产生时的法律所取得的权利在其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必然会进入到在其产生之后方实行的新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内;而依照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之同时的法律进行判断的时际法规则(即罗奇指出的时际法规则的第一部分内容),进入到新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内的权利应当根据该新法进行判断,因为在此时,新法已经代替了权利产生时的法律,成为了与权利的持续存在期间同时的法律;当然,同样依照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之同时的法律进行判断的时际法规则,根据新法进行判断即适用新法,并不意味着新法将一概追溯地使权利自始无效或重新取得。因此,在权利持续存在期间,对其适用相应时期内演进中的国际法,是符合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之同时的法律进行判断的时际法规则的。
其次,从设立时际法的目的来看,时际法的价值一方面在于保障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使其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则在于使最初取得的权利能够同样符合演进中的法律的要求,继而接受已经演变了的法律的调整。这正如格罗斯在明基埃群岛与埃克里荷群岛案中的口头辩论中所阐述的,区分权利产生时的法律与权利存续时的法律,意在调和“法律的两个基本需要:稳定和变革。稳定,意在避免使根据以前的法律体系所取得的有效权利归于无效;变革,意在要求古老的权利适应新法。”[15]因此,只有在法律的稳定和变革的冲突之间找到相对的平衡,才能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时际法规则。而经罗奇划分的胡伯的时际法规则的第一部分(行为必须按照与它们创设时同时的法律来判断)即是时际法保障法律稳定的价值体现,而第二部分(已经有效地取得了的权利,其继续存在尚需符合此后演进的国际法的要求)体现的则是时际法迎合法律变革的需要。故胡伯所作的时际法规则的这两部分是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其在时际法具体解决国际法在时间范围内的积极冲突的过程中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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