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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中的时际法

2013-08-25

【摘要】精品学习网为您整理了浅析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一、引言

“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首先出现在国内法中,而后又随着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的不断加深而被引入国际法。至于国内法之所以设立上述时际法原则,以及时际法被引入国际法的原因,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李浩培先生认为,这是因为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既需要变革也需要法律的安全,同时还需要两者的权衡,以保障变革不致使按照旧法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按照新法则一概被认为是违法无效、甚至是需要受到刑罚制裁的。所以,国际法亦如国内法一样,不可能没有时际法。[1]

在国际法上,有关“时际法”的表述首次出现在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于1928年4月4日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自此之后的数十年时间里,时际法越发成为国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正如法国法学家保罗·鲁比埃所言,“时际法”这一用语是作为“国际法”的对应语而造出来的。[2]然而,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界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所作的定义尚不周全,还未能全然正确地厘清时际法概念与其原则之间的界限,因此也未能确立完备的时际法规则。故笔者认为,应当首先解决时际法概念与原则之间的混淆,从而结合国际法的实践况对时际法概念作出周全的定义,而后再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对应的、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二、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

(一)时际法不是“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语

《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国际法,时际法问题”这一条目的释义为,“国际法中法律规则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常被称为时际法法理。”[3]根据该释义,所谓“时际法”的全部内涵仅限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时际法亦就成为了这一原则的同义语。对此,笔者认为,该释义实则是对时际法概念和原则的混淆;而若要对时际法概念作出正确、周全的定义就应当以分析和消解得出这一释义的理论误区为基础。

如前所述,国际法上的时际法首先出现在胡伯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胡伯在其裁决中首先陈述了这样的观点:“……一个法律事实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依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进行判断……。”随后又进一步分析指出,“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应当在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续之间作出区别。创设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的有效的法律支配,依照这同一个原则,该权利的存续,换句话说,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当遵循法律的发展所要求的条件。”[4]据此,胡伯实则从两个不同的层面论及了时际法。

其一,是时际法的概念,体现在“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这句话中。这句话说明的是“什么是时际法问题”,实则就是给时际法概念作出定义。依据这句话,所谓“时际法问题”即是“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亦即是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问题或者说法律的时际冲突问题,而时际法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此外,在该裁决的另一处,胡伯对时际法的概念或者说功能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表述,“(时际法决定)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该适用哪些规则。”[5]由此可见,所谓时际法,就是这样一类法律规则或原则,其功能是决定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诸种法律体系中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体系,或者说在旧法和新法中应当选择何者予以适用;而只要具有这一功能的法律规范就都是时际法规范,无论其决定应当适用旧法还是新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