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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人类概念的辨析为基础驳代际公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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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尽管集合概念的人类与类概念的人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分别指代两个不同的认识对象,但这两个对象却又都与具体的人相关联。集合概念的人类指向的对象是由地球上所有的人组成的一个整体,而类概念的人类的外延覆盖地球上所有具体的个人,两者都涉及所有的人。在关于环境危机、环境保护、环境利益等的讨论中之所以经常发生集合概念的人类和类概念的人类两个人类概念的混用,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就是类概念下所涉个体的普遍性与集合概念的人类分子分布的广延性在环境话语下出现重合。这种重合使认识主体忽略了集合概念的人类和类概念的人类之间区别。
二、相对于集合概念人类的环境:“代际公平说”的基础
  对两种人类概念的辨析显然不是为了给逻辑学研究提供一个案例,更不是为了完成逻辑学教学中的一次演练,而是要解决与环境法学、环境政治学、环境伦理学等有关的十分棘手的理论问题,即被广泛接受[ 美国学者爱迪丝·布朗·魏伊丝在为其著作《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 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所写的中文版序言中,曾不无自豪地对该书所产生的影响做了如下的概括:“自从本书发表后,世代间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1992 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关注的可持续发展的主题,就是一个世代间问题。国际法院也已经通过它的一个法官几次论及这个问题。有些国家的法院已经赋予未来世代的代表以诉讼主体资格。新的国际文件与报告也提到世代间公平。”[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 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中文版序言。从这个概括来看,“代际公平说”的确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的“代际公平说”是否成立? 可否作为环境保护的“理论工具”[ 理查德·福尔克在为《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 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写的序言中称该书对那些“制订行动计划的人”提供了一套理论工具。参见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英文版序言。]来使用? 可否用来指导环境法制建设?
  代际公平理论,不管从其创立的初衷还是从其理论诉求来看,无疑是一种保护环境的理论。爱迪丝·布朗·魏伊丝的《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 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 以下简称《代间公平》) 是代际理论的代表作,而这部著作的创作本意就是为了解决环境保护的理论问题。这部著作是联合国大学地球学部资助的“国际法、共同遗产和世代间公平”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而这个项目的主管、联合国大学前副校长爱德华·普罗曼认为,该项目是为解决“影响人类生存、发展和福祉的全球性问题”而开展的,其研究成果是“对布兰特朗( 多译作布伦特兰) 委员会环境与发展报告的较早的回应”,“在理论上”是与国际科学联合会赞助的《地质———生态全球变化》“相关”的研究课题。按照爱德华·普罗曼的评论,魏伊丝所做的不仅是一个为寻找环境保护的支持理论而展开的研究项目,而且还是一个产生了符合设计初衷的研究成果的研究项目。[ 参见前注[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英文版序言。]魏伊丝的研究成果的确是在努力发现支持在国际范围内展开环境保护的理论。她的著作的第一章提出“世代间公平问题”,[ 这是《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 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第一章的标题。]而证明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的根据是如下三个判断:“资源耗竭”、“环境质量下降”和“资源取得和利用的不公平”。[ 参见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4 -15 页。]这说明,所谓“世代间公平问题”实际上就是环境资源问题,也就是环境法学上所说的环境问题。[11在广义的环境法学的理论视野中,环境法与资源法都属于环境法,它们所调整的事务都是环境事务,它们面对的问题都叫环境问题。参见徐祥民:《中国环境法学评论》( 2008 年卷) ,人民出版社 2009 年版,卷首语。]魏伊丝为解决“世代间公平问题”而提出的方案当然也就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事实上,《代间公平》所论述的“地球义务”( 第一编第三章) 、“地球权利”( 第一编第四章) 、“实施策略”( 第一编第五章) 等或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或是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提供支持的理论。那么,代际公平理论所要保护的环境是什么环境,处在代际理论包裹中的环境是怎样的环境,与这种环境相对应的人类是集合概念的人类还是类概念的人类? 提出这些问题不是想知道代际公平论者讨论过的具体环境是什么,而是关心作为一种系统学说的真实基础的环境与人类到底具有何种属性和特点。
  魏伊丝曾把“代际间公平理论的核心”概括为“各世代人在利用地球的自然和文化资源这些共同遗产的时候,同其他世代人也即过去和将来的世代人所特有的内在关系”。她认为,“这一理论的出发点是: 各世代既是自然和文化共同遗产的管理人,同时又是利用人。”“作为地球管理人”,每一世代“对未来世代”都负有“伦理上的义务”。“作为过去世代人遗产的受益人”,当代人“继承了某些享用这一遗产成果的权利,未来世代人也同样有这样的权利。[ 参见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21 页。]这可以说是魏伊丝“代际公平学说”的基本观点,也是对其他各种代际关系学说的高度概括。这个基本观点展现的是法理学的一个法律关系结构,其中的主体是“过去世代”、当前( “我们”) 世代、“未来世代”的人。这些主体享受权利,负有义务,而这些权利、义务则是这个法律关系结构中的“内容”。这个关系的客体是“自然和文化资源这些共同遗产”。如果抛开文化资源不论,[ 它们不属于现代环境法调整的对象。]?那么,这个法律关系结构中的客体就是自然这种“共同遗产”。魏伊丝用“资源耗竭”、“环境质量下降”、“资源取得和利用的不公平”来说明的“世代间公平问题”实际上主要就是存在于自然这种共同遗产上的问题,也就是环境问题。笔者提出的代际公平理论中的环境是什么的问题,就是这个法律关系结构中的客体即自然“共同遗产”有什么特点的问题。
  魏伊丝笔下的自然共同遗产是整体的地球环境,她所使用的“地球财产”的概念表明了这份遗产的整体性。她交给“地球财产管理人”的任务是管理这份具有整体性的遗产,并把管理共同遗产的“目的”概括为“为所有世代而维持福利和幸福”。她认为这个目的有三个方面的内涵,它们是“第一,使地球的生命维持体系的持续; 第二,使人类生存所必要的生态学流程、环境质量……得以持续; 第三,使健康、舒适的人类环境得以持续。”不管是“地球的生命维持体系”,还是“人类生存所必要的生态学流程、环境质量”,抑或是“健康、舒适的人类环境”都是整体的地球环境。魏伊丝自己也承认这个“共同遗产”的整体性。她在列举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内涵后说:“这意味着将一个健康有活力的地球留给未来世代。”?[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41 页。]“一个健康有活力的地球”[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44 页。]?显然是一种整体意义上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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