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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在魏伊丝的法律关系结构中,“内容”是“地球义务和地球权利”。[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21 页。]从她对这些“内容”的描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个法律关系结构中的客体的样态。在魏伊丝看来,地球义务首先是被“人类共同遗产”学说所“预言”的,?[ 参见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52 页。]这个义务也是指向人类共同遗产的。在她所条分缕析的地球义务中有所谓“避免负面影响的义务”,[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64 页。]而她认为这个义务“起源于”作为地球“保管人”“将地球完整地传下去的义务”。? 这个义务是服务于“完整”的“地球”。事实上魏伊丝对地球义务做过更简洁的概括,那就是“照顾好”“地球”。[ 参见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99 页。]在她的著作出版多年后,她依然把“为未来世代保管地球”[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中文版序言。]看作是代际公平理论观点的核心。她对地球义务的如此概括,说明她心目中的环境是整体的地球环境。魏伊丝著作中的地球权利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客体”的信息更清楚———一个完整的地球。魏伊丝明确指出: 地球权利“是指每一代人都有权得到不比上一代人所得到的更差的地球,有权继承同样丰富多彩的自然”等资源。[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99 页。]
魏伊丝在对其“代际公平学说”的论证中展示的自然“共同遗产”是整体的地球环境。她的最忠实的读者显然也赞同这个判断。她的著作的英文版序言的作者———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理查德·福尔克把魏伊丝的创作看作是“地球”“面临”“危险”,且这种“危险令人心悸”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而且她的作品“堪作”保护环境的行动的“指南”。[ 22参见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英文版序言。]作为魏伊丝所承担的“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项目的主管,爱德华·普罗曼则把魏伊丝所从事的研究归结为一种“宏观的空间角度”的研究,一种“宇航员看地球”似的宏观研究。他认为,在这个角度下,“外层空间、海床、水、天气、气候、臭氧层、基因和文化多样性可以被看作是全人类都离不开的资源领域。它们超越了物质性资源的概念,不涉及物质形式的利用并不受传统的属地管辖权的约束”。“这些资源领域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全球性资源的属性,它们常被称作‘全球共同财产’或‘人类共同遗产’。”[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英文版序言。]
魏伊丝代际公平论中的环境不仅是整体的地球环境,而且还是以集合概念的人类为中心的环境,“超越了物质性资源的概念,不涉及物质形式的利用并不受传统的属地管辖权的约束”的环境只能是整体的人类的环境。从权利归属上来看,享有这个环境的只能是集合概念的人类。魏伊丝注意到了这种环境的权利主体。她在回答关于个体的人不能成为这种环境的权利主体的问题时明确指出:“这里所说的未来世代享有的地球权利并不是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它们是一代人的权利,只有在群体的层面上看待这些权利才是有意义的。”[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100 -101 页。]她还以穆斯林的权利观为参照,把这种权利比喻为“整个信徒社会的权利”。[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101 页注释一。]很明显,她知道这种权利与“个人权利”是不同的。[ 参见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101 -102 页]
魏伊丝著作中的“字面”表达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她的理论在本质上追求的是集合概念人类的环境利益。《代间公平》以印第安族族长西雅图( Chief Seattle) 于 1855 年写给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皮尔斯的信为引言。这则引言阐释了一个基本的道理:“不是地球属于人类,而是人类属于地球……人类并非生命之网的编织者,他只是生命之网中的一根丝。”魏伊丝用如下的话开始对她的学说的阐述:“人类生活于一个狭小的、年轻的、据我们所知独一无二的行星———地球上。这是一颗如此脆弱的行星,我们仍是这颗行星上的新居民———大约只有三百万年。”[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1 页。]主体和客体全在这则引言和这段“开场白”中出现了。魏伊丝的“代际公平说”服务于这对关系,而这对关系说到底就是作为地球上的“新居民”的“大约只有三百万年”历史的人类与他的“狭小的、年轻的”和“独一无二”的家园地球之间的关系。这是两个集合体之间的关系。它们是这样两个集合体: 一个是地球,一个是生存繁衍在这个星球上的人类。如果说地球和地球上的人类居民这一关系具有静态特点的话,那么,魏伊丝代际学说的最大理论贡献就是用时间维度使静态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运动”起来。[ 参见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英文版序言。]在她的理论勾画中,运动着的既不是孤独的自然,也不是超凡脱俗的人类整体,而是一个自然和人类整体紧密联系的世界,是自然和人类整体的关系。魏伊丝追求的不是地球的安全或者其他某种利益,不是地球是否维持自转或围绕太阳公转,而是地球始终保持适合它的“新居民”生存繁衍的状态。所谓“每一代人”都可以得到的“不比上一代所得到的更差的地球”就是始终都适合人类需要的地球,而得到“不比上一代所得到的更差的地球”的权利就是让地球始终都能满足人类的需要。这个权利是集合人类的利益,这个权利属于集合的人类。反过来说,这个权利既不属于人类个体,也不是人类个体的利益。这也正像魏伊丝所仔细考虑过的那样,“自然环境的其他方面,比方说森林,可以由个人单独享有。但是那些使它们成为共同遗产( 也就是它们是有机组成部分的生态系统) 的因素是不能由个人单独有效地享有的。它与任何个人都无法控制的力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102 页。]她确信“共同遗产是无法打包分给个人的”。[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10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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