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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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一文中,笔者曾提到“此人类非彼人类”,即作为集合概念的人类不同于类概念的人类,并指出: 人类环境概念下的人类是一个集合体,这个集合体的利益、损害等不能够还原到人类个体身上。[ ①参见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 年第 2 期。
]由于当时的论题所限,该文没有对这两种人类概念作更为细致的辨析。在后来的研究中,笔者发现,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构建和阐释经常会因遭遇笼罩在人类概念上的浓雾的遮蔽而迷失方向。本着辨识和厘清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方向和轮廓的目的,本文尝试拨开这一浓雾而疾趋前行。因对两种人类概念的混用而导致理论混乱的典型是以美国学者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为代表提出的所谓“代际公平说”,本文拟以集合概念、类概念这两种人类概念的辨析为基础,对这个在环境哲学、环境政治学、环境法学等领域颇具影响的学说进行批驳。
一、集合概念与类概念:两种极易混淆的人类概念
逻辑学的常识让我们能够清楚地知道,根据其所指向的是集合体本身还是集合体中的分子或成员,概念可以分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又称类概念) 。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的集合体,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组成的一个整体。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 集合体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只属于集合体本身,并不为组成它的个体成员所具有; 集合体与其个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集合概念的外延只是集合体本身,不及于作为集合体成分的个体。类概念所反映的不是单一的集合体,而是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一类事物。其特点为: 一个类概念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同时也表现在类的每一个个体身上; 类与类的个体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类概念的外延是类所包含的每一个个体。这些特点告诉我们,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事物,是“一”,一个“个体”,尽管该集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组成。在集合概念中,认识主体所关心的是集合体本身,是集合体所具有的各种特点,而不是作为其组成成分的各个个体及其特点。类概念所反映的是一类个体,是多个“一”。在通常情况下,集合概念和类概念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达,人们通过识别语词就可以把集合概念与类概念区分开来。如工人阶级和工人,前者为集合概念,后者为类概念。但在有些情况下,集合概念与类概念用相同的语词来表达,区分起来就困难多了。在“中国人是人”和“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这两句话中都有一个“中国人”的概念表达。从字面上看,这两句话中的“中国人”是相同的,但第一句话中的“中国人”是一个类概念,而第二句话中的“中国人”是一个集合概念。每一个中国人都是“人”,都具有“人”的属性,但并非每一个中国人都是“勤劳勇敢”的。“勤劳勇敢”这一属性只属于“中国人”这一可以用中华民族来替代的集合体,而不是属于这一集合体中的每一个个体。集合概念的“人类”和类概念的“人类”也属于这种情况,即两种不同的概念用同一个语词来表达。在“人类是由古猿进化而来的”这句话中,“人类”是一个集合概念; 而
在“人类有思维能力”这句话中,“人类”是一个类概念。“由古猿进化而来的”这个特征只属于人类集合体,而不是每一个具体的“人”都具有的。而“有思维能力”这一特征属于人类这个类中的每一个个体,即每一个人( 只要生长发育正常) 都具有“有思维能力”这一特征。我们不可以说个体意义上的人类都是由古猿进化来的,因为事实上并非每个人都有“由古猿进化而来的”这种属性。如果我们说集合概念上的人类“有思维能力”也是一个错误,因为思维能力只是人类个体才具有的能力。然而,由于这两种人类概念都是用同一个语词“人类”来表达,所以,在语言实践中,也包括在复杂的学术交流中,人们常常将两种概念混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献《人类环境宣言》( 以下简称《宣言》) 就出现了这种混淆,并因此给后来的环境保护思想的阐释和发展埋下了严重的概念混淆的祸根。《宣言》第一条称:“人类既是他的环境的创造物,又是他的环境的塑造者……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的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缺少的。”这里作为“既是他的环境的创造物,又是他的环境的塑造者”的人类是集合概念的人类,而可以“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的人类则只能是类概念的人类。已经“获得了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的规模上改造其环境的能力”[ 《人类环境宣言》第 1 条。]的人类肯定无法享受“基本人权”,那能够感受“身体、精神”“健康”之“害”[参见《人类环境宣言》第 3 条。该条称:“在现代,人类改造其环境的能力,如果明智地加以使用的话,就可以给各国人民带来开发的利益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机会。如果使用不当,或轻率地使用,这种能力就会给人类和人类的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在人为的环境,特别是生活和工作环境里存在着有害于人类身体、精神和社会健康的严重缺陷。”]的人类也肯定无法经历“漫长和曲折的进化过程”。[ 《人类环境宣言》第 1 条。原句规定为“生存在地球上的人类,在漫长和曲折的进化过程中,已经达到这样一个阶段,即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迅速加快,人类获得了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的规模上改造其环境的能力。”]但不幸的是,《宣言》不加区别地使用了这两种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同的人类概念。这一逻辑混乱其实已经危及宣言本身的性质———“人类环境”中的人类究竟是整体的人类还是个体的自然人?[ 我们相信《人类环境宣言》所说“人类环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的人类,《宣言》使用“他”指代人类就是明证。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我们批评《宣言》所存在逻辑混乱。参见前注①,徐祥民文。]
标签: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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