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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人类概念的辨析为基础驳代际公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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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1984 年魏伊丝曾发表过《行星托管: 自然保护与代际平等》一文,[ Edith Brown Weiss,The Planetary Trust: Conservation and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11]这应该是她最初提出“代际公平说”的重要著述,然而,在这篇论文中读者能看到的也是“既成事实”的代际关系。论文开始的第一句话就是“人类代代相传全球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 Ecology Law Quarterly,1984,pp.495 - 581.Supra note ?p. 495.]该论文的全部篇幅都是在阐述托管理论和托管措施,而没有对代际关系本身做更多的考虑。[ 对《行星托管: 自然保护与代际平等》这篇论文和《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 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这本书加以对照,我们发现两者不管是基本观点,还是写作思路都是大同小异。]
  代际关系的假说就是这样成立的,或者说就是如上述笔者所判断的那种路径形成的。《代间公平》的评论人爱德华·普罗曼提供了支持这个判断的信息。他说:“在国际层面,一些人正在坚持不懈地宣传这种以时间为维度的责任。1972 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对各国政府提出了一句话目标: ‘为了当今和未来世代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要求被形象地描绘成播下了一粒种子。需要我们做的事依旧很多,比如为上述的时间维度建立一个相应的法律理论框架,确立明确的法律理念。这正是本书( 指魏伊丝的《代间公平》———引者注) 所要研究的内容。”[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英文版序言。]看来,代际理论就是从爱德华·普罗曼所说的那“一粒种子”开始的,而建立“法律理论框架,确立明确的法律理念”的工作则要感谢魏伊丝的贡献了。《人类环境宣言》并没有对代际理论提供理论支持,它与这个理论的关联仅存在于那个所谓的“一句话目标”上。根据爱德华·普罗曼的评判,魏伊丝的著作便是代际理论的全部深根厚基之所在。
  在《代间公平》的中文版序言《为了世代间的公平》中,笔者欣喜地发现了这样一个标题:“世代间理论的出现”。这一节中该有对代际关系之由来的详细阐述吧? 令人失望的是,这段文字并没有这种阐述,它谈到1993 年的丹麦诉挪威案、1995 年的核试验案、1996 年国际法院提出的关于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1997 年的盖巴斯科夫 - 拉基洛水坝工程案、1997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责任的宣言》,[ 魏伊丝注意到“该宣言并没有延伸到未来世代的权利”。参见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中文版序言。]这些其实都是以代际理论为根据开展审判、发表宣言等的事例,其中包括引用魏伊丝的著作中的“一些观点”的例子。[ 参见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中文版序言。]由这一节所包含的内容可以判定,在魏伊丝的心目中,代际关系的“出现”大致也就是如此简单的一个过程。作为本文的基本结论,笔者认为,“代际公平说”提出的某些建议,比如关于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维持设备与服务”的建议,关于“监管自然与文化遗产”的建议等,[ 参见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132 -136 页。
]都有其合理性,或者说符合环境保护的一般要求,但是,如果将“代际公平说”作为一种法律理念或一种法律理论工具,则完全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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