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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魏伊丝等对“共同遗产”的集合属性是有清楚认识的,但她及其他代际论者对共同遗产的继承权的解释却显然受到了父子继承关系中的遗产概念的影响。爱德华·普罗曼用了另一个语词来表达共同遗产,那就是“共同财产”。[ 参见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英文版序言。]“共同财产”与“共同遗产”的互易揭示了共同财产的非遗产属性,也就切断了这份财产[ 把地球、人类生存环境比喻为财产,这本身就是巨大的错误,或可称为法权错误。人类从来都没有,也永远不可能拥有地球或地球环境这种财产。反过来说,地球或地球环境永远不可能变成人类的财产,不管把这个人类看作是永恒的主体还是代际论者笔下的未来世代。由此看来,对代际理论的批评需要与对环境法学、环境政治学、环境伦理学等中的环境财产观的批评联系起来。]与继承权之间的逻辑联系。代际论者在并非遗产从而不可继承的财产上设置继承权,这一点也足以说明他们的学说的荒唐。客观真实所包含的道理与上述逻辑分析给予我们的启示是一致的。把代际理论逻辑上的错误放在客观世界来检验,其根本错误在于把作为客观世界上仅有的一种“生灵“的人类整体分成了几个人类,即过去世代的人类、现在世代的人类和将来世代的人类,把唯一并且永恒的地球环境当成个人手里把玩的财产。人类整体及其生存繁衍于其上的地球环境都是一个跨时空的对象。人类整体在空间维度上容纳所有人类个体,是全世界所有自然人的集合体; 在时间维度上,它是一个已经走过了大约三百万年,以后还将生生不息地在地球上繁衍下去的物种。在这个生生不息的过程中,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在将来,都会有无数的人类个体故去、出生。这些来来去去不过是人类整体延续的形式,就像一个政党不断接受新党员、开除不合格的党员一样。人类整体经历了过去,走到现在,还将走向未来。在这个过程中,时间流走的是人类整体的经历,也包括野蛮、落后的经历,而不是甲人类对乙人类的替代。不管人类整体在地球上还将延续多少万年,他都只是一个人类,一个唯一的、仅有的人类。地球环境在空间维度上是作为一个星球及其外层空间的星体环境,在这个空间里有各种各样的生命,各种各样的物质; 在时间维度上,发生过和发生着各种各样的活动或者过程,有冷热变化、季节变化、生态变化,等等。不管在过去怎样维持生命支持系统、保护生命,将来如何运转,它对于人类来说都是一个自足的系统。它从来都不是人类的财产,也不是其他某个神物的财产,将来也永远不会变成人类的或其他某个主体的财产。
对于以上批评,代际论者或许还可以提出辩解,如他们使用的“世代”概念是否可以把人类整体分成多个主体。但是,这种努力是徒劳的。人类整体只有发展时期的演进,只有过去、现在和将来,不存在父子相传意义上的代,无法进行“代”的分割。中国有五千年的历史,断代史专家可以把这个历史分成古代、近代、现代等代别,但其代别表达的是历史发展的阶段,并没有创造几个不同的主体。这所有的代别留下的都是唯一的中国的历史,都是唯一的中国的历史辉煌。人类整体经历了蒙昧时期、野蛮时期、文明时期等几个阶段,这些阶段就像个人的成长过程一样,都只代表发展历程中的不同阶段。这几个阶段,在这全部的历史中,并不存在多个人类。代际理论中的所谓世代出于极其浅显的比附,即把自然人父子之间的代际关系比附于人类整体的古往今来。
《代间公平》为国际法引进了一个时间维度,爱德华·普罗曼对此非常欣赏,但是,在欣赏之余他似乎对时间的计算单位有些拿不定主意。爱德华·普罗曼说:“时间维度与国际法有关,甚至不能认为它从属于占主导地位的空间维度。传统上,时间维度主要是把现在和过去相联系。当前研究的特殊之处在于把现在和将来有条理地联系起来。” [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英文版序言。]“上述这种时间维度要求我们以长远的眼光考察不同的时间尺度。但是,多长才算‘长’呢?”———这是问题,是他感觉难解的题目。接下来,他似乎从魏伊丝的著作中发现了解题的方法———“有一种现实,它既是目前存在的,同时也将延续到遥远的未来; ……所有社会无一例外地在某种程度上实践着一个原则,即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责,当然只是局限于家庭和个人层次。”[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英文版序言。]———这就是比附对象的来历。尽管爱德华·普罗曼知道这种代际关系只是局限于家庭和个人层次,但他还是宁愿按照魏伊丝的比附之路继续走下去。
从理查德·福尔克对《代间公平》的评价也可以看出代际理论的比附痕迹。理查德·福尔克说魏伊丝的书中“最激动人心的是”“提出了一系列有关人类和法律的新理念,这些理念发人深思,它们的影响可以说是震古烁今”,认为魏伊丝“建立了一个跨世代实现公平的法律框架”,使人们“能够把当今的事业和政策同未来世代联系起来”。[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英文版序言。]这个评价符合魏伊丝思想的真实。不过,他最终又把魏伊丝的书中的“贡献”归结为“使人们从时间的角度认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英文版序言。]这或许是理查德·福尔克误读了魏伊丝的书,因为魏伊丝并不认为代际权利可以分解为公民权利,但这个不经意的错误却反映了代际权利的真正来源———自然人的权利。魏伊丝等就是把存在于现行法律中的公民权利套用到虚构出来的将来世代头上了。她的所谓“代间权”、“一代人的权利”[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101 页。]并不是从新的社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或发现的新权利,它们说到底就来自于作者所习见的公民权利。
把代际理论的基本理念[ 爱德华·普罗曼认为魏伊丝在“确立明确的法律理念”方面的基本贡献就在于提出了“世代间的公平”的理念。参见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英文版序言。]判定为出于比附,这个评价是否太武断了? 被评价为“震古烁今”的一种理论怎么会是出于比附呢? 笔者也宁愿相信这不是真的,但事实上,这个“基本理念”的形成除了比附之外没有别的理论来源。
笔者曾认真地翻阅过代际论者的著作,从中看到的都是在作者看来既成的代际关系,没有发现对代际关系做专门阐述的篇章。集中阐述“代际公平说”的《代间公平》开篇便使用了代际关系的概念,但它始终没有对证成这种关系的存在而有所铺陈。这部著作的前言的第二段和第三段就这样给了读者一个代际关系的框架:“我们在最近的几个世纪中曾经认为我们的未来世代的生活条件将会比我们的要好,但我们现在不得不对此产生疑问……我们……作为人类的一员,应当思考我们将要传给未来世代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的状况,以及我们自己取得和享用这些前代人留给我们的遗产的权利。”“这项研究的主题是,每一世代都从前代人手中以信托的方式继承自然与文化遗产,然后再为未来世代的信托利益而持有这项遗产。这种关系使每一代人都承担为未来世代而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地球义务,同时也享受作为信托受益人享用其从前代人手中继承的遗产的地球权利。这种地球权利和地球义务构成了世代间公平,或者说世代间公正理论的大成。”[ 前注⑥,[美]爱迪丝·布朗·魏伊丝书,第 2 页。]这就是集中阐述代际公平理论的著作对代际关系的交代。在此之后,作者就只管按照她的这个框架填充如何实现代间公平的原则、策略等内容了,她似乎从来都没有意识到代间关系这个结构是否成立还是一个需要论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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