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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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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同时,应加强环境标准的修订工作,确保环境标准的时效性。除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2010 年)的规定,收集各有关方面关于设立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外,在环境标准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原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分析,结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及经济发展条件,对需要进行修订的环境标准适时提出修订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处理标准起草单位的修订建议,对确需修订的环境标准及时启动修订程序。

2.4 确立环境标准的适用原则和条件

对我国现行的环境标准应当进行梳理和规范,在《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 年)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准管理的协调意见》(2001 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种标准的适用条件。应当改变我国对于环境标准“重制定,轻执行”的现状,建立一定的标准选择适用原则,以规范标准的适用。在环境标准适用过程中,应当明确在环境标准滞后或者空白时的适用规则,协调好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颁发标准之间的关系,避免标准冲突现象的发生,提高公众对环境标准的认可、接受程度。

3 结语

我国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密切联系。环境标准的性质和效力不明,法律规制相对滞后,适用存在障碍,已经成为制约环境标准体系发展的主要因素。我们需要从法律制度和政策选择上寻求突破,这也是《环境保护法》、《标准化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逐步规范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原因。当下,应当对我国的环境标准进一步进行梳理并加以规范,明确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和适用条件,确立环境标准制定和修改的规则,为环境标准体系提供法律支持,促进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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